《北京市知識產權保護條例》7月1日起施行——
7月1日起,《北京市知識產權保護條例》(下稱《條例》)開始施行。作為北京市第一部知識產權綜合性法規,《條例》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將為首都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帶來哪些新變化?對此,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了相關政府部門和專家學者,進一步展現立法思路,解讀立法目的,為相關部門單位、創新主體用好《條例》提供參考。
“《條例》充分發揮地方立法的補充、先行和創制作用,完善綜合性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營造更高水平的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促進知識產權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新時期打造知識產權首善之區的基礎性法規。”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有關負責人介紹,《條例》的實施,將為北京市建設知識產權強國示范城市、打造知識產權首善之區筑牢法治根基。
固化提升“北京經驗”
據了解,《條例》于今年3月31日經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分為七章共57條,從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社會共治等方面對北京市知識產權保護及相關活動進行規制。
“《條例》充分體現了首都知識產權事業高質量發展的制度經驗。”中國科學院科技戰略咨詢研究院研究員肖尤丹表示,《條例》立足北京知識產權保護成功經驗,固化上升專業化組織優勢。
《條例》要求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并在地方法規中率先提出“組織制定公共服務清單、標準和流程,并向社會公布;定期組織第三方機構對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情況進行評估,提升公共服務質量”。這是基于北京市多年來在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方面的有益探索:建立起多級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形成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北京模式”的相關經驗,并將經驗進一步完善和規范,上升到法規層面,提高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專業化水平。
《條例》要求“構建行政監管、司法保護、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公共服務、糾紛多元調處的知識產權保護格局”,這是此前北京市建立“七位一體”知識產權保護格局的延伸。《條例》在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社會共治、糾紛多元調處等章節,對保護格局中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市場主體、行業協會、仲裁機構等的職責、責任和行為進行更為細致的規制。此外,《條例》還建立專利侵權行政裁決與確權程序聯動機制、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機制和訴調對接機制,暢通保護格局中的各個環節。
在取得相關工作經驗的基礎上貫穿全環節、打通全鏈條。“《條例》實現了首都知識產權立法從點到面、從分散到綜合、從局部到系統的重大制度突破。”肖尤丹表示,《條例》的實施,基本形成了以《條例》為統領,《北京市專利保護和促進條例》等為主干,《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為基礎的首都知識產權保護地方法規體系。
預研趨勢先行先試
“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快速發展,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統籌推進知識產權發展與安全等,對首都知識產權工作提出了新的命題與挑戰。”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有關負責人表示,符合首都城市戰略定位和知識產權發展規律,反映時代特點,引領新時期首都知識產權工作高質量發展是《條例》力求達到的目標。
為此,《條例》在多個方面進行了先行先試的探索。
《條例》明確“支持在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范區、中國(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等建設中,根據國家授權,進行知識產權保護體制機制、政策措施等方面的探索創新”,并提出“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探索移動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量子科技、前沿生物技術等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知識產權管理措施和保護模式”。
為依法保護數據收集等活動中形成的知識產權,《條例》首創數據和數字貿易知識產權保護專門條款,規定“知識產權保護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保護數據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活動中形成的知識產權,引導數據處理者建立健全全流程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條例》設立針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要求,明確要求平臺“采取與其技術能力、經營規模以及服務類型相適應的預防侵權措施”“不得采用限定渠道、限制次數等方式限制或者變相限制權利人提交通知”,旨在規制電商平臺侵權亂象,維護網絡營商環境。
此外,《條例》還設立專門條款規定知識產權保護開放合作,提出“擴大知識產權領域開放合作”“支持境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仲裁機構等依法在本市設立機構、開展業務,推動建立國際知識產權交易、運營平臺”,以此推動知識產權高水平開放。在海外維權援助方面,《條例》明確規定“市知識產權部門應當提供國別知識產權制度指引,及時發布風險預警提示信息”等,力求形成高效的國際知識產權風險預警和應急機制。
“《條例》圍繞首都知識產權高水平保護需求,聚焦制約首都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的突出問題,完善首都綜合性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體系。”北京市知識產權局有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該局將會同北京市相關部門形成貫徹實施的工作合力,努力成就一部經得起歷史檢驗的知識產權善治良法。(記者 楊柳)
文章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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