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節約成本采購“貼牌”風機設備用于工程安裝,涉案金額達60萬余元。近日,經海寧檢察院提起公訴,海寧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涉知識產權犯罪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蔣某因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1萬元;被告人肖某因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2016年5月,被告人蔣某承包了海寧一家汽車科技有限公司的土建工程,其中包括安裝風機及消音器等設備。2017年8月,蔣某為了節約成本,決定采購“貼牌”風機設備用于工程安裝。被告人肖某在得知消息后,在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制作了帶有“某風”注冊商標銘牌的風機設備,并以33萬余元的價格出售給蔣某,從中獲利3萬元。
收到風機設備后,蔣某在明知風機設備為假冒“某風”注冊商標商品的情況下,仍然向這家汽車公司進行了交付安裝,并要求其支付60萬余元的工程款。交付調試時,該汽車公司發現風機運行的時候有異響,風力嚴重不足,存在質量問題,無法達到使用的要求,故此款未結算。
經“某風”商標權利人認定,上述標有“某風”字母圖形商標的風機設備均為假冒“某風”注冊商標的風機設備。
案件審理期間,被告人肖某退出違法所得3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蔣某的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告肖某的行為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歸案后,兩被告人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可分別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肖某退出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文章來源: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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