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上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宣判了一起新型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一網絡公司因盜用他人數據引流被判賠償105萬元。
庭審結束后,朝陽法院發布了《涉數字經濟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結合這一典型案例與近5年來同類案件審理情況,朝陽法院總結出涉數字經濟知識產權案件呈現的特點及現存問題,呼吁相關部門加快完善整合相關法律法規司法政策,為數字經濟繁榮健康發展貢獻司法智慧。
疑似盜用信息引流
原告北京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訴稱,其運營的某網站主要受理汽車消費者投訴,消費者在網站提交針對汽車質量問題的投訴后,網站會與汽車廠商聯系并督促解決。自2014年成立以來,該網站已累計處理了約39萬條消費者投訴信息,建立起了包括消費者投訴處理、汽車產品缺陷問題檢測等為一體的服務體系。
2021年6月,原告發現,被告北京某公司運營的網站中有5.2萬余條消費者投訴信息與原告網站展示的信息相同或近似,且投訴日期均晚于或等同于原告網站上的日期,部分投訴信息的附圖中甚至還帶有原告水印。此外,自2015年至今,被告網站中顯示的投訴數量為11萬+,但投訴進展絕大多數為“結果審核”或“企業處理”狀態,無處于“完成”狀態的投訴信息。原告認為,被告網站的投訴數量及處理進展都是虛構的。
原告主張,被告復制其網站投訴信息為自身引流、虛構投訴數量及處理進展等行為,已構成虛假宣傳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嚴重損害其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公開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共計105萬元。
判定侵權賠償損失
庭審中,被告公司未能提交上述投訴信息的合理來源,也未就相同或相似投訴信息作出合理解釋。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主張權利的5萬余條用戶投訴信息系經過長期經營、管理、維護而形成的數據信息,能夠給原告帶來特定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屬于其市場競爭優勢,應當受到法律保護。被告在其網站中使用原告網站5萬余條投訴信息的行為,本質上是不正當利用原告網站投訴信息、違法將該信息據為己有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給原告造成了實際損失,應當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予以規制。
此外,法院認為被告在其網站虛構投訴數量及處理進展等行為,容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其網站經營規模、影響力、服務效率產生誤認,亦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105萬元。
相關權益有待明確
本案庭審結束后,朝陽法院發布了《涉數字經濟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根據該院2017年至2021年間審結的涉數字經濟知識產權案件情況,總結出涉數字經濟知識產權案件呈現出案件分布相對集中、權利客體數字化、侵權行為隱蔽性強、維權手段電子化以及案件類型新、定性難的五大特點。
朝陽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負責人羅曼介紹,該院在案件審理中發現,數字經濟時代涌現的大量新類型侵權案件,在權利類型界定、侵權行為識別及責任承擔等方面均與傳統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存在較大差異,案件審理存在難度。
據羅曼介紹,在數據權益保護方面,簡單集合的數據無法適用著作權法保護,而數據信息來源公共性及其利用的廣泛性使得適用商業秘密保護數據權益也存在一定困難。
“在以人工智能生成物為代表的數字經濟創新成果保護方面,人工智能生成物能否被認定為作品適用著作權法保護,以及人工智能生成物本身的權利歸屬問題,都有待個案中的進一步明確。”羅曼說。
她認為,在反不正當競爭法領域,隨著數字經濟的不斷發展,屏蔽數據、非法獲取數據、流量劫持等新類型不正當競爭行為頻發,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條款已不能窮盡所有侵權形式。
針對數字經濟時代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多發、制度機制相對滯后的現實困境,朝陽法院建議相關部門加快完善整合相關法律法規司法政策,著力消除數字經濟發展中的制度壁壘,為市場主體對其合法收集的數據信息進行市場化利用提供更加清晰的法律指引。
文章來源: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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