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知發保字〔2022〕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四川省知識產權服務促進中心,各地方有關中心: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決策部署,統一執法標準,提高辦案水平,加強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業務指導工作,經審定,現發布第二批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指導案例(指導案例6—8號),請在具體工作中參照執行。
特此通知。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2年3月29日
第二批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指導案例
指導案例6號
浙江省溫州市知識產權局處理重復侵犯“三維包裝機的傳動機構”專利權案
關鍵詞
重復侵權 行政裁決 行政處罰
案件要點
對于行為人侵犯他人專利權,在行政裁決或者司法裁判生效后未停止侵權行為,就同一專利權持續或者再次實施侵權行為的,可以依據地方性法規直接認定為重復侵權行為并給予行政處罰。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7日,瑞安市豪運機械有限公司向溫州市知識產權局投訴郭某侵犯其擁有的“三維包裝機的傳動裝置”(專利號為ZL201620913636.X)實用新型專利。2018年11月12日,溫州市知識產權局作出行政裁決,責令郭某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產品,郭某未提起行政訴訟。2019年7月1日,瑞安市豪運機械有限公司再次向溫州市知識產權局投訴郭某生產銷售的同類產品侵犯其同一專利權。
2019年9月4日,溫州市知識產權局作出行政裁決,責令郭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銷毀侵權產品。郭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2020年3月24日,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郭某訴訟請求。郭某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后撤回。2021年2月26日,溫州市知識產權局對郭某涉嫌重復侵犯同一專利權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根據相關行政裁決和裁判文書,認定郭某實施的侵權行為構成重復侵權。
處罰決定
當事人郭某重復侵犯瑞安市豪運機械有限公司擁有的“三維包裝機的傳動裝置”(專利號為ZL201620913636.X)專利權的行為,構成《浙江省專利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的重復侵權行為。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該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依法責令其停止侵權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指導意義
本案是對重復專利侵權行為相關規定的適用?,F行《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對重復專利侵權行為未作規定。部門規章《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對于重復侵權行為,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依請求直接作出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處理決定。目前,北京、天津、河北、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廣東、重慶、四川、貴州、新疆等?。ㄗ灾螀^、直轄市)在地方性法規中,明確規定對于重復專利侵權行為可以給予行政處罰。對于在實踐中出現的行政裁決或者司法裁判生效后被請求人未停止侵權行為,持續或再次侵犯同一專利權的情形,可以適用重復專利侵權行為的規定予以規制,即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當事人再次侵犯同一專利權作出行政裁決后,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可根據地方性法規對重復專利侵權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指導案例7號
山東省威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使用回收再利用啤酒瓶侵犯“青島啤酒”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關鍵詞
商標侵權 回收再利用 浮雕商標
案件要點
回收舊啤酒瓶再利用,灌裝與商標權利人相同或類似的商品并重新投入市場進行銷售,但未對啤酒瓶上他人注冊商標的浮雕文字進行有效遮擋,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于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商標侵權行為。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青島啤酒(榮成)有限公司向威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反映威海某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侵犯“青島啤酒TSINGTAO”注冊商標專用權。經查,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在32類“啤酒”等商品上注冊了第1304176號“青島啤酒”商標和第1351701號“TSINGTAO”商標。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啤酒酒瓶瓶頸處均有“青島啤酒”“TSINGTAO”浮雕文字。當事人按照行業慣例長期使用回收的舊酒瓶作為自己的啤酒容器,其中600ml舊酒瓶中包括瓶頸烙有“青島啤酒TSINGTAO”浮雕文字的青島啤酒瓶,但在使用過程中貼上自己的商標及包裝進行銷售,沒有對瓶頸上“青島啤酒TSINGTAO”浮雕文字進行有效遮擋。
處罰決定
當事人在從事啤酒生產銷售過程中,使用其回收的帶有“青島啤酒TSINGTAO”浮雕文字的啤酒瓶作為其啤酒容器,在將青島啤酒酒瓶原有的紙質標簽清洗后,貼上自己的商標及包裝進行銷售,卻沒有對酒瓶瓶頸處的“青島啤酒TSINGTAO”浮雕文字進行有效遮擋,易使相關公眾對產品的來源或者當事人與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之間是否存在特定聯系產生誤認,對“青島啤酒”“TSINGTAO”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了損害,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七)項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辦案機關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給予行政處罰。
指導意義
本案涉及回收帶有他人注冊商標的容器進行再利用領域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保護。根據國家資源循環利用政策和行業慣例,允許對玻璃容器回收再利用,但還應當依法使用。利用回收他人的容器進行重新灌裝銷售的,往往是與權利人商品相同或類似的商品,如果不對容器上難以去除的浮雕文字等標識進行有效遮擋就再次投入市場,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或商品生產者與容器上注冊商標權利人之間是否存在特定聯系產生誤認,從而對注冊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應該予以制止和糾正。
本案明確認定利用回收的舊啤酒瓶罐裝啤酒銷售但未對原商標標識進行有效遮擋的行為屬于商標侵權行為,解決了類似案件認定難、定性依據條款不明確的問題。
指導案例8號
上海市知識產權局處理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達成調解協議并經司法確認案
關鍵詞
行政調解 司法確認
案件要點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過程中,主持調解并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后,通過司法確認獲得強制執行力,強化了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的有機銜接。
基本案情
美克國際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發現上海某公司許諾銷售的多款產品涉嫌侵犯其擁有的多個外觀設計專利權,遂于2020年5月25日向上海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處理請求。6月1日,上海市知識產權局受理上述系列案件并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調解意愿主持調解。9月29日,雙方當事人簽署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調解協議書。
10月20日,雙方當事人就該協議書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對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調解協議的形式與內容依法進行審查,審查終結后當日出具民事裁定書,確認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指導意義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具備政府公信力和較高專業水平,由其作為第三方主持開展行政調解工作,有利于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并簽訂調解協議。然而調解協議在性質上屬于民事合同,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后續當事人反悔,拒不執行協議,將極大地浪費行政資源,損害行政機關的公信力,同時增加權利人的維權成本。經過司法確認程序賦予調解協議強制執行力,解決了調解協議執行難的問題。另外,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實行一審終審,提升了保護效率,強化了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的有機銜接。
習近平總書記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時發表重要講話,明確強調要完善知識產權行政執法和司法銜接機制,推動行政執法標準和司法裁判標準的統一。目前,北京、上海、福建、湖南、四川、陜西等地通過地方性法規明確設立侵權糾紛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在多項司法政策文件中鼓勵開展司法確認工作,例如2016年發布的司法政策《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中明確規定,經行政機關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當事人可以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庭申請確認其效力。
文章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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