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市兩江新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服裝設計產業著作權保護案作出一審判決,某服飾公司因生產、銷售服裝侵犯了某設計公司“圓夢舞曲”服裝著作權,判決某服飾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某設計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1.5萬元。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本案判決已生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8月5日,某設計公司創作完成“圓夢舞曲”作品,并于2020年3月16日向廣州市版權協會備案登記。該作品為女裝太陽裙的三個圖片,包含設計手稿圖、效果圖、成衣圖。4月2日,某設計公司在其天貓網店發布“圓夢舞曲”服裝銷售信息。5月30日,某服飾公司在其淘寶網店開始銷售其生產的涉案侵權服裝。7月1日,某設計公司在該網店購買了1件涉案侵權服裝,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具有獨創性、藝術性、實用性、可復制性,且藝術性與實用性能夠分離的實用藝術品,可以認定為實用藝術作品,受著作權法的保護。本案中,“圓夢舞曲”服裝系某設計公司獨立完成,該服裝采用太陽裙版型結合黑白波點圖案,正面拼接方式采用直線型斜向拼接,背面拼接方式采用直線型豎向拼接,色彩拼接采用對比色彩的拼接,其獨特的拼排組合,均體現出作者個性化的選擇、設計、布局等創造性勞動,體現了一定的設計理念和美感,該服裝具有審美意義,具備美術作品的藝術創作高度。改動該服裝的黑白波點圖案、太陽裙版型、直線型拼接等設計,其作為保護身體、調節體溫、適應身體活動的實用功能并不會受到影響,該服裝的實用功能與藝術美感能夠進行分離并獨立存在。故,某設計公司服裝作為兼具實用功能和審美意義的立體造型藝術作品,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
某服飾公司被訴侵權服裝最早的訂單創建時間晚于某設計公司“圓夢舞曲”服裝發布時間,某服飾公司作為服裝的經營者,其能夠從公開途徑接觸到有關該美術作品的相關信息。對于兼具實用功能和藝術美感的美術作品,著作權法僅保護其藝術美感,而不保護其實用功能。判斷某設計公司的作品“圓夢舞曲”服裝與某服飾公司的被訴侵權服裝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時,應從藝術性方面進行比較。將作品“圓夢舞曲”服裝與被訴侵權服裝進行比對。二者相似之處在于:兩者均是短袖連衣裙,裙子左袖及正面上身左半部分為白底黑色波點圖案,其余為黑底白色波點圖案,正面拼接方式采用直線型斜向拼接,背面拼接方式采用直線型豎向拼接,色彩拼接采用對比色彩的拼接。均有腰帶裝飾,整體呈現的風格近似。上述相似部分主要體現在藝術方面。不同之處主要在于波點圖案、腰帶扣、領口花邊、衣袖,上述不同僅在局部細節上有差別,對整體視覺效果并無影響,不會使二者產生明顯差異。這種實質性相似的表達部分系“圓夢舞曲”服裝的獨創性部分且并不來源于公有領域。故某服飾公司的被訴侵權服裝與某設計公司的作品“圓夢舞曲”服裝構成實質性近似。在未經合法授權及合法許可的情況下,某服飾公司生產、銷售被訴侵權商品侵犯了某設計公司對前述美術作品享有的著作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文章來源: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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