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背景
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有權要求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其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對當事人的專利權或申請權采取保全措施。我國《專利審查指南》也對專利財產保全程序進行了相應的規定。隨著專利權/申請權的財產屬性越來越受到重視,專利財產保全數量逐年上升。此外,近年來要求進行因公調查的單位及所涉及的調查事由越來越多。為了能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們對專利財產保全及因公調查典型問題進行了總結,以問答的形式對上述問題進行闡釋,希望能有助于相關單位更好地運用好財產保全、因公調查程序,提高執行效率。
關于形式要件
問:辦理專利財產保全應當提交哪些文件?
答:根據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需要進行專利財產保全的,需要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供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在有些案件中,由于相關部門僅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郵寄了裁定書或協助執行通知書,故而使案件未能得到執行。此外,為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對辦案人員的身份進行核實,故還需提供兩名法院辦案人員的工作證以及執行公務證的復印件。
問: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抬頭怎么寫?
答: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抬頭可以是“國家知識產權局”或“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
問:協助執行通知書上應填寫哪些信息?
答:(1)根據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協助執行通知書上應該清晰、準確地記載需要進行財產保全的專利的專利申請號或專利號。在以往的一些案例中,曾出現過相關單位在協助執行通知書中填寫了公開號或公布號,而未填寫專利申請號或專利號,從而造成案件未被保全的情況。如果需要保全的案件較多,可以另做附表記載相關案件的專利申請號或專利號,并將此事項在協助執行通知書中寫明,如“專利申請號另見附表”等提示性語句。還應注意,如果保全材料中包括附表,附表上應加蓋法院的公章及騎縫章。(2)協助執行通知書中應記載所要保全專利/申請的專利權人/申請人的姓名/名稱以及財產保全期限,該專利權人/申請人的姓名/名稱應與裁定書中當事人的姓名/名稱一致。(3)為了及時、準確地告知保全結果,協助執行通知書中還應清楚記載保全單位的通訊地址、郵政編碼、收件人姓名及聯系電話等信息。
關于遞交
問:財產保全材料的遞交方式有哪些?
答:目前財產保全材料的遞交方式有辦案人員面交、司法專郵寄交以及通過司法查控平臺(http://cpservice.sipo.gov.cn/court/index.jsp)上傳等方式。全國各地各級法院在司法查控平臺注冊審核通過后,即可在線辦理專利財產保全相關事務。
問:因公調查材料的遞交方式有哪些?
答:目前因公調查材料的遞交方式有辦案人員面交、司法專郵寄交兩種方式,尚未開通司法查控平臺上傳材料的方式。
問:財產保全材料的郵寄地址是什么?
答:目前財產保全材料的郵寄地址為兩個:(1)北京市昌平區朱辛莊中路國家知識產權局科學城辦公區1號樓1011室,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審查業務管理部法律事務一處收,電話:010-62083624,郵編:102206;(2)北京市海淀區西土城路6號,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審查業務管理部法律事務一處收,電話:010-62083624,郵編:100088。
關于期限
問:財產保全期限是多長時間?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財產保全期限最長為三年,自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之日起計算。期限屆滿日遇法定節假日不順延且不能超過涉案專利的專利權有效期。如果財產保全期限超過了專利權有效期,則以專利權有效期的屆滿日為財產保全期限的屆滿日。
保全期限屆滿前,可以再次遞交財產保全材料續行保全,續行保全的最長期限同樣為三年,續行保全的次數不受限制。
問:續行保全材料的提交期限是多長?
答:所謂“續行保全”案件是指同一法院、同一裁定書案號及協助執行通知書案號所涉及的保全案件,不同法院、不同裁定書案號或協助執行通知書案號所涉及的保全案件不屬于“續行保全”案件。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7.4.2節的規定,續行財產保全材料應在保全期限屆滿前送達國家知識產權局。實踐中,出現過法院續行財產保全材料在保全期限屆滿后才送達國家知識產權局,從而使上述法院由執行法院變為輪候法院的情況。故為了避免上述情況的發生,保全單位應關注相關案件的保全期限,及時提交續行保全的相關材料。
其他問題
問:因案件處于不同的階段,國家知識產權局正在協助執行的法院與目前要求協助執行的法院不同,應如何填寫協助執行通知書?
答:在實踐中,經常出現案件審理階段由法院A對某些專利/申請進行了保全,而在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后,法院B要求繼續對上述專利/申請進行保全的情況。由于保全法院、保全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案號不同,此種情況不屬于“續行保全”,但如果將執行階段的法院B作為輪候法院,有可能造成同一司法案件在不同階段保全狀態不同的情況,從而不利于法院對相關案件的執行工作。因此,對于此種情況,法院應在其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中寫明上述情況,從而使國家知識產權局能夠根據法院B的請求,在法院A的基礎上繼續對相關專利/申請進行保全。
問:在協助執行通知書中是否可以一并要求進行專利權/申請權的權屬變更?
答:不可以。經人民法院審判或拍賣程序,申請人/專利權人發生變更的,應當先由人民法院辦理解除財產保全手續。待國家知識產權局解除對涉案專利的財產保全、恢復有關程序后,由當事人(變更前或變更后的申請人/專利權人)根據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一十九條和《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節的規定,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
問:除人民法院外還有哪些有權機關可以要求協助財產保全?
答:根據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人民法院的要求協助執行財產保全。對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等有權機關的財產保全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協助執行。
問:除公檢法部門外,還有哪些有權機關可以進行因公調查?
答:除公檢法部門外,其他有權機關,如紀檢或監察機關、軍隊系統相關機關、市場監管機關、地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等也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要求進行因公調查。其因公調查程序及所需提交的材料參照公檢法部門進行因公調查的相關規定。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審查業務管理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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