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審結原告葛蘭素集團有限公司(簡稱“葛蘭素公司”)與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第三人正大天晴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正大天晴公司”)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案。
裁判要旨
認定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一般消費者所具有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應當考慮申請日時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設計空間。設計空間較大的,可以認定一般消費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設計之間的較小區別;設計空間較小的,可以認定一般消費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設計之間的較小區別。
案情簡介
本案涉及201630362398.3號“吸入器”外觀設計專利(簡稱涉案專利),申請日為2016年8月2日,專利權人為正大天晴公司。本專利包含設計1和設計2,其中設計1為基本設計,設計2請求保護色彩。
葛蘭素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宣告該項專利無效。
國家知識產權局在被訴決定中認定:本專利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具有明顯區別,并未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簡稱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故維持涉案專利有效。
原告葛蘭素公司不服,主張被訴決定認定對于吸入器產品而言,敞口式外殼以及扁圓盤狀儲藥盒的設計均為多見與事實不符,且沒有正確認定涉案專利與對比設計的共同點及區別點對視覺效果的影響,涉案專利與現有設計相比沒有顯著區別,故請求法院判令撤銷重作。
本案中的比對方式包括:涉案專利設計1、2分別與對比設計1、2、3、4進行單獨比對;涉案專利設計1、2分別與上述對比設計的組合進行結合比對。具體包括:
方式一:涉案專利的設計1與對比設計1單獨比對,設計2相對對比設計1和對比設計2或對比設計3的結合比對
相同點:兩者均為敞口式外殼和設置在外殼的敞口內的儲藥盒,儲藥盒露出外殼部分呈扁圓盤狀,外殼底部為跑道形平面。
不同點:(1)涉案專利設計1的儲藥盒與外殼的右端部相接觸的部位設有弧形凹陷狀的拇指握持部以驅動儲藥盒旋轉;對比設計1的該部位則設有連接至外殼的弧形推動件。(2)涉案專利設計1的外殼側壁具有中部向上凸出的弧狀邊緣,側壁中間區域有盾牌形圖案,側壁下部區域有倒U形凸起圖案,兩側壁表面呈弧形收縮至外殼底部,側壁兩端部表面有正方形凸起圖案;對比設計1的外殼側壁具有中部向上突出的梯形邊緣,并且由梯形邊緣向側壁下部延伸以形成六邊形凸起圖案,在六邊形凸起圖案的兩側分別設置有三條凸起條紋。(3)涉案專利設計1的儲藥盒兩側面均為光滑弧形表面;對比設計1的儲藥盒的一個側面設有3條弧形凸起條紋。(4)涉案專利設計2與對比設計1具有上述3個不同點的同時,第4點區別在于其外殼為綠色,儲藥盒為白色;對比設計未公開顏色設計。
方式二:涉案專利設計1、設計2相對對比設計2的單獨比對
相同點:兩者均包括敞口式外殼和設置在外殼敞口內的儲藥盒,儲藥盒露出外殼的部分呈扁圓盤狀,儲藥盒露出外殼的部分與外殼的一個端部相接觸的部位設有呈弧形凹陷狀的拇指握持部;外殼的側壁具有中部向上凸出的弧狀邊緣,外殼底部為跑道形平面。
不同點:(1)涉案專利設計1的外殼側壁中間區域具有盾牌形圖案,側壁的下部區域具有倒U形凸起圖案,兩個側壁表面呈弧形收縮至外殼底部,側壁的兩個端部表面具有正方形凸起圖案,并且兩個端部表面呈弧形且以向下收縮的方式延伸至外殼底部;對比設計2的外殼的左側端部設置有兩個連續的弧形凹陷部,右側端部為向下收縮的內凹弧形表面,側壁中部區域具有白色的倒梯形圖案。(2)涉案專利設計2與對比設計2具有上述區別的同時,第2點區別在于其外殼為綠色,儲藥盒為白色;對比設計2的外殼為金色,儲藥盒為深灰色,側壁中部區域的倒梯形圖案為白色。
方式三:涉案專利的設計1、設計2相對對比設計3的單獨比對
相同點:兩者均包括敞口式外殼和設置在外殼的敞口內的儲藥盒,儲藥盒露出外殼部分與外殼的一個端部相接觸的部位設有呈弧形的凹陷狀的拇指握持部;外殼的側壁具有中部向上凸出的弧狀邊緣。
不同點:(1)涉案專利設計1的外殼側壁的中間區域具有盾牌形圖案,側壁的下部區域具有倒U形凸起圖案,兩個側壁表面呈弧形收縮至外殼底部,側壁的兩個端部表面具有正方形凸起圖案,并且兩個端部表面呈弧形且以向下收縮的方式延伸至外殼底部;對比設計3的外殼側壁的中間區域具有圓形圖案,側壁的下部呈圓弧狀并且下部表面設計有多道弧形條紋。(2)涉案設計1的儲藥盒露出外殼的部分為扁圓盤狀;對比設計3的儲藥盒與拇指握持部相對的另一側設有橢圓形出藥口,在橢圓形出藥口和拇指握持部之間設置有弧形開口以及從弧形開口伸出的撥片。(3)涉案專利設計2與對比設計3具有上述2個不同點的同時,第3點區別在于其外殼為綠色,儲藥盒為白色;對比設計3的外殼、儲藥盒上的橢圓形出藥口和撥片為深紫色,其余部分為淺紫色。
方式四:涉案專利的設計1相對對比設計4的單獨比對,設計2相對對比設計4和對比設計2或對比設計3的結合比對
相同點:兩者均包括敞口式外殼和設置在外殼的敞口內的儲藥盒,儲藥盒露出外殼的部分為扁圓盤狀并且儲藥盒露出外殼的部分與外殼的一個端部相接觸的部位設有呈弧形凹陷狀的拇指握持部;外殼的側壁具有中部向上凸出的弧狀邊緣。
不同點:(1)涉案專利設計1的外殼側壁的中間區域具有盾牌形圖案,側壁的下部區域具有倒U形凸起圖案,兩個側壁表面呈弧形收縮至外殼底部,側壁的兩個端部表面具有正方形凸起圖案,且兩個端部表面呈弧形且以向下收縮的方式延伸至底部;對比設計4的外殼側壁的中間區域具有圓形圖案,側壁的下部呈圓弧狀并且下部表面設計有多道弧形條紋。(2)涉案專利設計2與對比設計4具有上述2個不同點的同時,第3點區別在于其外殼為綠色,儲藥盒為白色;對比設計4未公開顏色設計。
法院認為
爭議焦點一:關于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設計空間
在判斷區別設計特征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時,需要考慮涉案產品的設計空間。認定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一般消費者所具有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應當考慮申請日時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設計空間。設計空間較大的,可以認定一般消費者通常不容易注意到不同設計之間的較小區別;設計空間較小的,可以認定一般消費者通常更容易注意到不同設計之間的較小區別。
本案中,對于涉案專利涉及的吸入器產品而言,敞口式外殼以及扁圓盤狀儲藥盒的設計較為多見。同類型產品中外殼和儲藥盒等設計特征具有一定程度的區別,即可形成各自不同的視覺印象,對產品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產生顯著影響。
爭議焦點二:涉案專利設計1、2與對比設計1、2、3、4及對比設計的組合相比是否具有明顯區別
涉案專利設計1與4個對比文件的區別點或是在整體設計中所占比例較大,或是處于使用中容易觀察到的部位,對整體視覺效果具有顯著影響。因此,涉案專利的設計1與對比設計1、2、3、4相比具有明顯區別。
涉案專利的設計2請求保護顏色設計。而對比文件1、4未公開顏色設計,對比文件2、3公開了顏色設計,故比對時須將涉案專利的設計2與對比文件1及對比文件4和對比文件2或3的組合進行對比。而在涉案專利的設計1與對比設計1、2、3、4相比具有明顯區別的情況下,涉案專利的設計2與對比設計1和對比設計2或3的組合、對比設計2、對比設計3、對比設計4和對比設計2或3的結合比對,均具有明顯區別。
最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涉案專利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具有明顯區別,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作者:黃宇韜
文章來源: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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