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景陽岡酒廠因與四川綿竹劍南春酒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劍南春”)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不服臨清市人民法院判決,向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案件審理已終結,山東景陽岡酒廠上訴遭駁回,維持原判。根據公開信息,一審法院查明認定:劍南春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注冊第3036581號立體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3類,包括蒸餾酒精飲料、酒等,并且該立體商標注冊有效期續展至2024年1月20日。第3036581號立體商標所包含的具體信息有:“為一玻璃瓶,瓶口以下為細長頸部,瓶體上部為圓形球狀凸起,四周配有蓮花瓣圖案,瓶體下部為椎體,呈裙狀,伴有條狀裝飾,瓶體上下部連接處為一圈凹紋,以長方形凹紋作為底部裝飾”。在一審中,山東景陽岡酒廠所推出的涉案產品酒瓶,被指出與劍南春主張的立體商標,均是在白酒上使用,且通過比對,兩者瓶口以下均為細長頸部,瓶體上部均為圓球狀,瓶體外均有蓮花瓣的印紋,瓶體下部均為椎形,呈裙狀,瓶體外均有條狀印紋,瓶體下部均有長方形凹紋作為裝飾。雖然兩者在材質上、體積上等存在一定差別,但不影響兩者在視覺上的相似。
據此,一審法院認為山東景陽岡酒廠生產、銷售涉案白酒的行為侵犯了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6萬元等民事責任。
而山東景陽岡酒廠認為,一審法院在判定商標近似與否時,只是機械地對涉案產品與被上訴人的注冊商標進行外形比對,沒有依據判定商標近似與否的核心問題,即商標共存是否會導致消費者混淆或者誤認這一關鍵問題來進行判定。并且提出依據瓶體來區分商品來源不符合一般消費公眾的認知常識,更認為涉案產品與劍南春注冊商標瓶體部分對比,兩者在局部細節上有區別,浮雕所刻的花紋也不一樣,有著本質的區別。故向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出,該案件主要爭議問題之一,在于景陽岡酒廠涉案產品所使用的瓶體與劍南春主張的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劍南春主張的立體商標系三維標志與文字商標的組合,三維標志包括瓶體造型結構、瓶體上所載圖案的設計融為一體,具有顯著性,且經過劍南春使用,使得該瓶體不僅僅是個容器,而是與該立體商標的另一文字要素“劍南春”共同起到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因此景陽岡酒廠稱三維標志不具有顯著特征的理由不成立。
與此同時,景陽岡酒廠生產的被控侵權產品雖為白色瓷瓶,不同于劍南春的透明玻璃瓶,但二者瓶體造型均為細長頸部,瓶體上部均為圓球狀,瓶體下部均為椎形;二者瓶體上所載圖案均為圓球體上為蓮花瓣的印紋,椎體上有裙狀,瓶體下部為長方形凹紋作為裝飾,即二者雖有細微差別,但在瓶體設計、圖案設計、布局等高度近似,在三維標志具有顯著性亦能起到區別商品來源的情況下,涉案瓶體與被上訴人的立體商標整體視覺效果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與誤認,構成近似。
基于以上因素,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表示,景陽岡酒廠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記者查詢歷史公開信息了解到,景陽岡酒廠多次“抄襲作業”失敗。
2008年3月,景陽岡酒廠向商標局申請注冊“三碗不過崗”商標,該商標于2011年4月被核準注冊。但該商標注冊后不久,同為酒類生產企業的三碗不過崗公司便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了商標爭議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審查后作出裁定,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已構成對申請人在先商號權的損害,于是裁定撤銷景陽岡公司“三碗不過崗”商標。
中國裁判文書網日前公示的(2020)魯07民初222號文書顯示,七匹狼公司訴景陽岡酒廠和景陽岡公司未經允許擅自在其生產的酒類商品的顯著位置突出、醒目使用“花開富貴”文字,起到了標識商品來源的作用,該事實是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最終,一審法院審理后認定,景陽岡酒廠及其關聯方的行為侵犯了七匹狼所屬的商標,并判令景陽岡酒廠和景陽岡公司支付七匹狼賠償金7萬元。
其實,早在上世紀90年代,景陽崗酒廠將著名連環畫家劉繼卣于1954年創作的《武松打虎》組畫中的第十一幅修改后,作為瓶貼和外包裝裝潢在其生產的景陽崗陳釀系列白酒酒瓶上使用,后將其已修改使用的劉繼卣的《武松打虎》組畫中的第十一幅申請注冊商標,并取得注冊。最終,被法院判決主觀上存在過錯,構成侵權。
文章來源: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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