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以熱播影視劇名稱為吸睛點,蹭熱度宣傳、銷售相關衍生產品,會構成侵權嗎?近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判決一起影視劇衍生品引發的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判令商家向影視劇制片方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萬元。
上海劇酷公司是熱播電視劇《親愛的熱愛的》制片方,該片中女主角佩戴的一款“h”型項鏈,在電視劇播出后廣受歡迎。劇酷公司發現未經授權的廣州佳和美首飾廠在電商平臺上銷售同款項鏈,并使用《親愛的熱愛的》劇名和劇照作為產品名稱和宣傳圖片。劇酷公司遂以佳和美首飾廠侵害其著作權、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要求佳和美首飾廠公開聲明,消除對劇酷公司造成的不利市場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劇酷公司主張權利的四張電視劇截圖符合作品要件的規定,屬于攝影作品,佳和美首飾廠利用這些截圖介紹自身所銷售產品,侵害了劇酷公司著作權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但劇酷公司并非該劇中項鏈的生產者或擁有該項鏈的商標權或著作權,佳和美首飾廠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劇酷公司不服,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上訴。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一審法院查明侵害劇酷公司影視劇著作權事實屬實。《親愛的熱愛的》在多個省級衛視黃金劇場及視頻網站播放,并獲得獎項,具有一定知名度。涉案電視劇名稱作為指示商品來源、區分同類產品的名稱,具有較強的獨特性和顯著性,相關公眾對該名稱具有較為廣泛的認知,能夠基于該名稱建立與涉案電視劇商品的聯系,屬于具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佳和美首飾廠未經授權使用涉案電視劇名稱作為產品名稱,該行為存在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獲取不當競爭優勢、損害劇酷公司競爭利益的可能性,二者具有競爭關系。根據涉案產品銷售和佳和美首飾廠獲利等綜合情況,二審法院遂改判佳和美首飾廠相關行為既構成侵害著作權,也構成不正當競爭,并賠償劇酷公司5萬元。
■法官說法■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專利審判庭法官石靜涵介紹,影視劇涉及著作權及其鄰接權、商標權、專利權等多種權利保護客體,權利主體紛繁復雜。有序的市場環境和明確的競爭規則是維護市場健康發展的基石,也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所關注和規制的重點。正當的市場競爭必須要經營者通過付出勞動而進行誠實競爭,擅自利用他人勞動取得的市場成果,為自己的商品謀取競爭優勢,不具有正當性。
劇酷公司有權禁止他人隨意使用其具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佳和美首飾廠將涉案電視劇名稱使用在被訴侵權產品銷售鏈接中,不當攀附涉案電視劇名稱的知名度,增加被訴侵權產品的競爭優勢,該行為具有明顯的不正當性,理應予以規制。此案通過對競爭關系和有一定影響商品的界定,認定影視劇屬于在文化市場中流通的商品,影視劇制片方與影視劇衍生品制售者存在競爭關系,從而認定擅自使用影視劇名稱宣傳衍生品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對于進一步加大創新保護力度、凈化市場環境具有積極的示范意義。
文章來源: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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