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各處室、直屬事業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市級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有關規定,市知識產權局2021年第9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了《重慶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知識產權局
2021年8月11日
重慶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知識產權專項資金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保證項目的組織實施,根據市級重點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結合我市知識產權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涉及的項目為提升全市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能力和水平采用項目化管理的專項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類項目的形成、過程管理、經費配置和績效評估等具體組織管理行為,以及市知識產權局、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和評審咨詢專家等執行或參與項目申報、立項、實施、結題等環節中的相關責任主體。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分配主要采用項目法等。按照項目實施方式分為激勵補助類項目、擇優支持類項目和采購類項目。
激勵補助類項目是指項目申報對象所申報的項目只要符合申報通知要求即可獲得激勵補助資金的項目。
擇優支持類項目是指項目申報對象所申報的項目除需符合項目申報通知要求外,還需通過評審擇優才能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
采購類項目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項目,采購形式包括購買、租賃、委托、雇用等。
第五條 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向社會公開財政資金資助知識產權項目的立項信息、驗收結題信息等,接受社會監督。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本單位內部公開項目立項、主要研究人員、資金使用及研究成果等情況,接受內部監督。凡是有投訴的項目,市知識產權局調查核實后,應當將相關結論向社會公開。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市知識產權局的職責是:
(一)編制和發布項目申報指南或公告,組織項目審核與評審,確定項目立項,撥付項目經費;
(二)組織協調并處理項目執行中的重大問題;
(三)建立項目管理檔案,督促項目承擔單位按期實施和完成相關任務;
(四)監督檢查項目執行情況和組織項目結題驗收;
(五)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以及評審咨詢專家進行信用評價和追蹤問責;
(六)以上職責由市知識產權局牽頭組織實施項目的處室(單位)具體負責。
第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是項目實施、管理的責任主體,其職責是:
(一)負責項目的實施管理和資金使用管理;
(二)制訂本單位市級知識產權項目管理和經費管理規則;
(三)落實項目保障條件,向市財政局、市知識產權局報告項目實施中的重大事項,解決項目實施中的具體問題;
(四)配合市財政局對項目執行和經費使用進行監督檢查與評估;
(五)督促項目負責人完成項目目標任務、按期結題,并按要求報送項目結題材料;
(六)負責知識產權研究成果、具體項目資料歸檔管理相關工作。
第八條 項目負責人的職責是:
(一)制訂項目實施方案,負責項目組織實施的具體工作;
(二)審核項目組成員承擔的研究任務,檢查、督促項目執行進度和質量;
(三)按照項目任務書明確的期限和相關規定完成項目任務和結題工作;
(四)如實報送項目實施過程中取得的階段性成果或者重要進展,以及影響項目實施的重大事項或者問題。組織撰寫結題報告等項目材料;
第九條 評審咨詢專家的職責是:
(一)依據市知識產權項目管理有關規定,獨立、客觀、公正地提供個人專業評審或咨詢意見,不受任何影響公正性因素的干擾;
(二)嚴格維護項目申報和承擔單位的知識產權和技術秘密。
第三章 項目申報、審批及管理
第十條 激勵補助類項目應當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發布公告。市知識產權局面向社會發布公告,告知兌現政策內容、補助標準、辦理程序、申報要求等事項。
(二)提交申請。申請單位根據公告要求提交申請材料。
(三)審核審查。市知識產權局對相關單位申請的補助項目進行審查,并審核確定補助項目名單。
(四)結果公開。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將審定后的補助項目情況向社會公開。
(五)實施補助。經公示無異議后,撥付項目經費。
第十一條 擇優支持類項目應當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發布指南。市知識產權局根據國家知識產權發展戰略和全市知識產權工作重點,廣泛征求市級相關部門、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社會需求,通過局長辦公會審定后,發布項目申報指南。
申報指南中應當明確項目的支持方向和范圍、經費標準、支持方式、申報條件、申報材料、申報程序以及其他相關申報要求。對屬于事前立項事后補助的項目,應當明確實施后補助管理要求,并對項目應達到的目標任務提出明確要求,建立面向結果的考核指標體系。
(二)項目受理。申請單位將項目申請材料提交至市知識產權局。項目申請材料應當包括項目總體目標、主要任務、考核指標、配套條件、驗收方式方法、項目預算等內容。
(三)初步審查。市知識產權局根據項目申報指南的要求對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項目進入專家評審環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初步審查不合格:
1.國內已有類似知識產權研究成果,且無重大創新,無必要重復研究的;
2.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禁止或限制的;
3.申報材料不符合申報指南規定要求的;
4.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
(四)項目評審。項目評審實行分類分步評審制度。根據項目的內涵、定位和實施要求,可以采取會議評審、通信評審、網絡評審、現場評審等方式進行。
評審專家組由不少于3名的奇數專家組成,專家評審采取計分方式,按照得分從高到低得出擬立項名單。特殊情況下,還可以在專家評審后進行現場考察評審,結合專家評審和現場評審綜合打分,按照得分從高到低得出擬立項名單。
項目評審過程中,評審專家與項目申報單位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五)項目立項。市知識產權局對擬立項名單進行審定,并將審定立項的項目情況向社會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項目,市知識產權局下達項目立項計劃。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立項計劃的要求,在規定時限內簽訂項目任務書,任務書應當明確項目主要目標、研究內容、參研人員、可考核的量化指標和實施周期等。逾期未簽訂任務書的視為自動放棄,市知識產權局有權另選項目承擔單位。
項目實施周期原則上不超過1年,最長不超過3年。
屬于后補助支持的項目,則不需要簽訂項目任務書和項目后續實施與管理。
(六)項目實施:項目承擔單位按照項目任務書中的規定組織實施和管理。
項目執行期內,若出現項目考核指標調減、項目負責人發生變更、延長項目實施期限等情形之一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向市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經同意后以補充任務書的形式明確修改和調整內容。
項目執行期內,若項目或承擔單位發生重大變故致使項目無法繼續實施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主動申請終止或市知識產權局可強制終止。強制終止的項目,市知識產權局應當對項目承擔主體進行信用記錄和評價。
(七)組織驗收:項目實施完成后,按照項目任務書約定的目標任務要求對項目進行結題驗收。
項目驗收采取材料驗收、會議驗收兩種形式。
材料驗收只適用于知識產權軟科學研究類的一般項目,由不少于3名的奇數專家組成驗收專家組,對項目承擔單位提交的書面材料進行評審,形成項目驗收意見。該類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提交項目結題申請書和相關結題材料。
以會議形式驗收的項目,驗收專家組由不少于3名的奇數專家組成。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提供相關結題報告,以及分析研究報告、用戶意見、論文著作等有關證明材料。
項目驗收結果分為通過驗收和不通過驗收。凡存在未完成項目任務書約定的目標任務,提供驗收的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未經批準擅自變更項目參與單位、項目負責人、考核指標等情形之一的,視為不通過驗收。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完成項目驗收工作后10個工作日內完善相關結題手續。
(八)公布結果:市知識產權局將項目驗收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采購類項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重慶市財政局關于印發〈重慶市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及采購限額標準〉》的通知》(渝財規〔2020〕13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項目申報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激勵補助類、擇優支持類項目單位原則上為重慶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其他機構,其中專利資助、專利獎勵等申報主體可為自然人;對于部分需引入市外研究團隊的項目,可邀請行業內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的市外企事業單位或機構申報;
(二)項目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未受到因騙取、虛報冒領、擠占、截留和挪用財政資金行為的相關處理,未納入“信用重慶”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
(三)項目申報應當滿足項目申報指南或公告中的其他要求,其中采購類項目不適用于本項要求。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十四條 根據項目類別和性質,項目資助經費實行上限制。
(一)激勵補助類項目。培育和創建國家級知識產權試點示范、獲得國家級知識產權獎勵等資助經費原則上不超過20萬元/項;培育和創建市級知識產權試點示范、獲得市級知識產權獎勵、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認證等資助經費原則上不超過5萬元/項。
(二)擇優支持類項目。分為一般、重點、重大和特別重大四個層次,原則上一般項目資助經費不超過10萬元/項,重點項目資助經費不超過50萬元/項,重大項目資助經費不超過100萬元/項。市委、市政府或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推進的重大專項工作,經費投入超過100萬元的可列為特別重大專項。
(三)采購類項目。根據實際采購的內容、數量、質量及相關標準等,同時參考市場同類行情確定購買項目經費額度。
市級專利資助、知識產權金融服務補貼、商標品牌獎勵等支持標準按另行制定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市知識產權局按照財政部門下達的項目資金預算撥付項目經費,可根據不同項目分別采取一次性撥付和分期撥付兩種方式進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根據項目任務書的約定,確保自籌經費及時足額到位。
第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建立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要求的財務制度,項目資金由項目承擔單位按本單位財務制度自主管理。
第十七條 項目結題前,項目承擔單位應當編制經費決算報告。經整改后仍未通過驗收的項目和終止實施的項目,市知識產權局應當組織財務審計,根據審計結果清算和追繳財政結余資金,并處置由財政撥款購置的相關設備
第五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探索建立年度各類知識產權項目績效評估制度,選擇社會關注度較高的知識產權項目實施績效評估,以提高項目的質量和效益。項目立項時應明確可考核可量化的目標任務,并在項目實施完成后根據項目任務書約定的目標任務和實施成效進行綜合評估。績效評估結果作為項目經費安排和滾動支持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建立承諾機制。項目承擔單位在編報項目申報書、驗收結題材料、預決算報告等項目資料時應當作出承諾聲明,保證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并對信息虛假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條 實行信用管理制度。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評審咨詢專家等執行或者參與項目管理實施的不端與失信行為、知識產權研究成果管理實施情況等行為,進行客觀記錄和信用管理。建立知識產權項目管理“黑名單”制度,將嚴重不良信用記錄者記入“黑名單”,視情況取消其市級知識產權項目及相關評先評優申報與參與的資格。情節嚴重的,納入“信用重慶”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探索實施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第二十一條 實行追蹤問責制度。在項目立項、組織實施、結題驗收和資金使用等方面,實行逐級考核問責制度。對市知識產權局相關責任人、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評審咨詢專家等責任主體實行終身追蹤問責制度。涉嫌違反相關管理規定的,由市知識產權局分別給予相應處理。涉嫌違紀違法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追究相應紀律和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重慶市知識產權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渝知發〔2018〕81號)同時廢止。
文章來源:重慶市知識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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