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28批共6件指導性案例,均為知識產權類案例,供各級人民法院審判類似案件時參照。
指導案例157號《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訴北京中融恒盛木業有限公司、南京夢陽家具銷售中心侵害著作權糾紛案》,明確了實用藝術作品作為美術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要件和邊界。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九項規定作品包括“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但未明確實用藝術作品的保護方法和范圍,伯爾尼公約及國際通行的做法是將實用藝術作品作為美術作品進行保護。本案例明確了實用藝術作品可以作為美術作品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且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實用藝術作品的藝術性而非實用性。
指導案例158號《深圳市衛邦科技有限公司訴李堅毅、深圳市遠程智能設備有限公司專利權權屬糾紛案》,本案例依據專利法以及實施細則的規定,對如何理解與適用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的發明創造”進行了準確闡釋,明確了四個方面的綜合考量因素。與職務發明有關的專利權權屬糾紛事關職務科技成果歸屬,該案例明確的裁判規則注重相關主體的利益平衡,統一了裁判標準,有利于促進勞動力要素的暢通有序流動,優化自主創新法治環境。
指導案例159號《深圳敦駿科技有限公司訴深圳市吉祥騰達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本案從專利法鼓勵發明創造、促進科技進步的立法目的出發,充分考慮新技術領域的行業特點,明確了網絡通信領域方法專利的侵權判定標準,體現知識產權司法審判尊重科技發展規律和謀求知識產權實質性保護的價值取向。同時,進一步明確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在侵權損害賠償計算中的適用,突出侵權規模基礎事實在損害賠償計算中的首要地位,引導和促進訴訟雙方就侵權賠償計算形成實質性抗辯。本案對于統一網絡通信領域方法專利侵權裁判標準、公平合理拓展專利權保護空間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指導案例160號《蔡新光訴廣州市潤平商業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本案以蜜柚果實是否為繁殖材料作為爭議焦點,裁判要點圍繞繁殖材料在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中侵權認定的各個環節,明確了植物新品種權保護范圍的界定以及不同情形下侵權行為的判斷標準,對于規范權利人的維權行為,防止濫訴以及無謂的爭議糾紛,保護品種權人的合法權益都有重要指導意義。
指導案例161號《廣州王老吉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訴加多寶(中國)飲料有限公司虛假宣傳糾紛案》,該案例在認定涉案廣告語是否構成虛假宣傳時,根據日常生活經驗,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對涉案廣告語是否片面、是否有歧義、是否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解等問題進行了分析,明確了認定虛假宣傳行為的立足點和標準;同時也結合具體案情,考慮了作為被宣傳對象的商品及商標的實際情況,對涉案廣告語是否會不正當占用他人商譽的問題作了評述。在此基礎上,對于涉案廣告語使用的合理時機和范圍等方面也作出了符合市場實際的評判,在保護競爭者合法權益的同時,也有利于進一步維持和凈化市場競爭環境。
指導案例162號《重慶江小白酒業有限公司訴國家知識產權局、第三人重慶市江津酒廠(集團)有限公司商標權無效宣告行政糾紛案》,本案涉及商標法第十五條的適用,受到社會廣泛關注,在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的基礎上,認定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江小白”商標并非江津酒廠的商標,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未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十五條規定,從而有效地保護了品牌創新,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記者 代小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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