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品牌“施耐德”因其商標被侵權發起維權訴訟。7月21日,北京朝陽法院對這起侵害商標權糾紛公開宣判:一審判決被告杭州東恒電器有限公司賠償施耐德電氣(中國)有限公司經濟損失300萬元。
記者注意到,施耐德電氣(中國)有限公司在開關、斷路器、繼電器等商品上享有“Schneider”“施耐德電氣”等中外文商標的使用權。早在2013年,施耐德(中國)公司就曾在杭州市下城區法院起訴過東恒電器公司。起訴之初,東恒電器公司還不叫現在這個名字,而叫“杭州施耐德電器有限公司”。施耐德(中國)公司認為杭州施耐德公司在低壓電器等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并在企業名稱、對外宣傳中使用“施耐德”字號,存在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該案在杭州市下城區法院的調解下結案。法院出具調解書載明:杭州施耐德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商標權行為,變更企業名稱并賠償施耐德(中國)公司10萬元。
案件調解過后,杭州施耐德公司將企業名稱變更為東恒公司,支付了賠償并對官方網站進行了改版。但施耐德(中國)公司發現,一直持續到2019年,東恒公司的侵權行為仍在繼續:在其官方網站首頁、文章標題、產品價目表、產品鏈接等處大量出現“施耐德”注冊商標;同時,在北京某科技公司經營的“中國供應商網”中,東恒公司也有產品展示頁面,其中有201條含“施耐德”商標的產品鏈接,在介紹中也出現了大量的中外文商標。
施耐德(中國)公司起訴認為,東恒公司在明知其行為侵權的情況下,重復、持續侵害其商標權,主觀惡意明顯,要求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某科技公司應當承擔1萬元范圍內的共同侵權責任。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東恒公司在網站、網頁中使用“施耐德”“Schneider/施耐德”標識來宣傳介紹其斷路器、繼電器、開關等商品,屬于在相同、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施耐德(中國)公司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標識,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侵害了施耐德(中國)公司對涉案五枚商標享有的權利,東恒公司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某科技公司作為信息展示平臺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在收到起訴材料后及時刪除了涉案侵權鏈接,不承擔侵權責任。
文章來源: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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