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了德盈商貿(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盈公司)訴杭州硬核桃文化策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硬核桃公司)、深圳市高意美陳空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意美陳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上訴案,法院審理后認為,“核桃小鴨”與“B.Duck”不構成實質相近似,硬核桃公司不構成著作權侵權,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B.Duck”又稱“小黃鴨”,是香港產品設計公司森科公司2005年創作完成的設計形象,之后應用在不同的產品類別上,其形象受到包括中國、日本等地公眾的廣泛歡迎。德盈公司是森科公司在中國大陸地區授權的作品許可使用人。“核桃小鴨”相關形象的權利人為禧冠公司。2017年7月,硬核桃公司在其基礎上委托設計師創作出“核桃小鴨”。
2019年6月,硬核桃公司授權高意美陳公司在廣東省茂名東匯城舉辦“核桃小鴨主題授權展”。德盈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硬核桃公司、高意美陳公司停止侵犯“B.Duck”美術作品著作權的行為并賠償損失50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B.Duck”與“核桃小鴨”的正面、背面及側面在視覺效果上存在明顯差異,設計要素不同,設計理念也有較大差異,二者不是實質性相似的作品。硬核桃公司與高意美陳公司舉辦“核桃小鴨主題授權展”不構成侵權,德盈公司的賠償請求無法律依據,判決駁回德盈公司的訴訟請求。
德盈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中,德盈公司提交了森科公司的設計師勞動合同等新證據,并請求法院責令硬核桃公司披露“核桃小鴨”創作人員的個人信息,以核實該創作人員是否為森科公司前員工。硬核桃公司提交了“核桃小鴨”的創作底稿等新證據。
二審法院另查明:1948年林亮先生在香港制作并發行黃色小鴨塑膠玩具,1993年1月出版的“漫畫動物2000例”上有各種鴨子漫畫,2002年新加坡投入約12萬只黃色橡皮鴨參加“游泳”比賽,2007年荷蘭藝術家霍夫曼創作了“大黃鴨”。將“核桃小鴨”與“B.Duck”進行比對發現:除作品使用的顏色相同之外,鴨子的五官、表情、動作、身型均完全不同。此外,“B.Duck”與“核桃小鴨”同獲2018年7月的ADMEN國際大獎,大量網友認為兩者均為原創。
法院認為,“核桃小鴨”創作于“B.Duck”發表之后,無論“核桃小鴨”的創作者是否為森科公司的前員工,其均有接觸“B.Duck”的較大可能,法院無須再責令硬核桃公司提交“核桃小鴨”創作者的個人信息以核實其身份。經比對,“核桃小鴨”與“B.Duck”雖然均是以擬人化手法創作出的卡通小鴨形象,但創作手法屬于思想范疇,任何人不得進行壟斷。兩者的創作者以不同的構圖、色彩、線條等美術元素進行不同的藝術表達,并最終形成風格迥異的美術形象,給欣賞者以完全不同的審美感受。“核桃小鴨”與“B.Duck”相同之處是以黃色表示鴨子的身軀、以橙黃色表示鴨子的嘴與腿腳,相似之處是以類似的“水蜜桃”形狀塑造頭型;但上述相同或相似表達早在林亮先生創作的鴨子、新加坡橡皮鴨等在先作品中已經出現,并非“B.Duck”所獨創。“核桃小鴨”與“B.Duck”不構成相同或實質相近似,不構成抄襲。故法院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可另訴解決
本案圍繞著作權侵權判定的“接觸+實質相近似”兩項要件,定分止爭。該案審判長鄧燕輝法官介紹,本案裁判圍繞的是當事人訴請保護的著作權,對于權利人已發表的作品,無論是否為前員工,通常均可推定“接觸”要件成立。而“實質相近似”的判斷,應以被訴侵權作品是否抄襲了原告獨創性的表達為依據。跳槽員工在創作過程中采用與原東家作品相同的設計手法、設計理念等創作思想,并非認定兩者作品“實質相近似”的考量因素。
保護著作權就是鼓勵創作,保護各種創新的表達。準確把握加強著作權保護與保障社會公眾創作自由之間的平衡,才能鼓勵產生更多的優秀作品和精神食糧,以促進文化繁榮和社會進步。鄧燕輝介紹,硬核桃公司是否侵害“B.Duck”品牌及以不正當手段模仿“B.Duck”商業形象,引發的爭議可另行通過商標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之訴解決。
文章來源: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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