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對深圳大事件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大事件公司)訴上海迪加倫汽車用品有限公司(下稱迪加倫公司)侵犯“一種手機號碼牌安裝臺”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認定迪加倫公司構成侵權,需賠償大事件公司經濟損失等4萬元。
涉案專利技術是使用在車輛臨時停車時,為方便他人能夠快速找到車主挪車而放置于車輛上的手機號碼牌。該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一種手機號碼牌安裝臺,其特征在于,包括彼此活動連接的底座和翹板,底座上設置有凹槽,翹板部分地容納于底座的凹槽中并可在凹槽中轉動,翹板的一側設置有號碼板,號碼板的外表面上設置有手機號碼信息,驅動翹板相對于凹槽轉動以將號碼板隱藏在凹槽中或從凹槽中突出,從而顯示或隱藏號碼板上的手機號碼信息。”
2018年,大事件公司發現迪加倫公司在其網店中銷售的汽車臨時停車專用號碼牌所采用的技術方案包含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全部技術特征,涉嫌構成專利侵權,便將迪加倫公司起訴至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迪加倫公司認為,被訴侵權產品并非如大事件公司專利技術所采用的類似蹺蹺板的原理,由活動板的中部通過底座上的旋轉軸與底座轉動連接,而是通過設置在底座上的彈片及設置在活動板上的彈簧來實現活動板相對于底座的轉動。大事件公司則認為,被訴侵權產品上的彈片及彈簧所起的主要作用在于增強翹起的穩定性,即使不使用彈片及彈簧,也可以實現活動板與底座之間的轉動。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相比,在結構、各部件的位置關系以及運動關系上均一致,被訴侵權產品雖配有金屬彈片及彈簧軸,但上述兩個部件的主要作用仍在于支撐及穩定活動板,同時與外力配合實現活動板的轉動,該兩個部件所對應的技術特征相對于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特征來說屬于附加的技術特征,不影響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據此認定迪加倫公司構成侵權。
迪加倫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首先,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翹板”應解釋為可以圍繞某一軸心點轉動一定角度的板塊,并且該板塊一側有一定的面積可以設置號碼板,被訴侵權產品具有一可以軸向轉動的六面體結構的活動板,該活動板兩端卡接于底座兩側壁伸出的短小圓軸,可以圍繞該圓軸轉動一定角度,其前側面設置有可以張貼號碼的插板,該活動板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翹板”為相同的技術特征。其次,被訴侵權產品的活動板無論翹起一定角度或者呈水平狀態,其下部均有部分容納于底座的凹槽中,被訴侵權產品包含了“翹板部分地容納于底座的凹槽中”的技術特征。最后,被訴侵權產品的金屬彈片及彈簧軸,是在其實施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技術方案的基礎上附加的技術特征,沒有減少或實質性改變權利要求1的技術特征。因此,被訴侵權產品包含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全部技術特征相同的技術特征,落入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張彬彬)
文章來源: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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