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知識產權局近日發布一起假冒一次性靜脈留置針專利案件。當事人銷售的產品標注的專利原來是客觀存在的,但產品生產及銷售時,部分標注專利已經失效,雖然主觀上可能沒有明顯的惡意,但這樣的行為仍然構成假冒專利產品的行為,依法需承擔法律責任。
據了解,徐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群眾匿名舉報,反映徐州東昇科技有限公司向徐州市中心醫院銷售的一次性使用靜脈留置針,屬假冒專利產品。接報后,該局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調查。
經查明,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間,徐州東昇科技有限公司以42元/支的價格從生產商——蘇州林華醫療器械有限公司購進批號為19100486的“林華”牌一次性使用靜脈留置針36000支,并全部以49元/支的價格銷售給徐州市中心醫院,銷售金額合計1764000元。
上述產品生產日期2019年10月31日,外包裝標注有發明專利字樣及專利號,但其中二項實用新型專利權已期限屆滿終止,涉案產品涉嫌假冒專利。當事人銷售上述產品時,不知道是假冒專利產品,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經核算,銷售上述產品交納的稅款合計38111.44元,當事人違法所得為213888.56元。
徐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認為,二項實用新型專利權已期限屆滿終止,產品生產者在專利權終止后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的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項所列行為,屬假冒專利的行為。
當事人銷售假冒專利產品的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二)項:“(二)銷售第(一)項所述產品;”的所列行為,同屬假冒專利的行為。
鑒于當事人銷售不知道是假冒專利的產品,且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之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免于對當事人的罰款。
徐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對當事人銷售假冒專利產品的行為,作出上述處罰。
責任編輯:尹文卓
文章來源: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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