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其受理的第(2018)京73民初1286號由原告殼牌品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殼牌(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殼牌”或“殼牌公司”)訴被告北殼潤滑油(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殼”)、河北劍馳潤滑油有限公司、清河縣安耐馳潤滑材料有限公司、王其凱以及宋春華,侵害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民事糾紛一案做出一審判決,認定北殼侵犯了殼牌注冊商標專用權,北殼使用與殼牌公司相似的字號進行注冊登記的行為,誤導消費者其與殼牌公司存在特定關聯,構成對殼牌公司的不正當競爭。
法院責令北殼:(1)自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犯“”、“殼牌”商標、“SHELL”商標,“喜力”商標,“HELIX”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及涉案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2)自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第4類潤滑油及類似商品上使用現企業名稱-北殼潤滑油(北京)有限公司;(3)自判決生效之日起,賠償殼牌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五百余萬元及合理維權支出五十余萬元等。
文章來源: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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