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上海12月30日電 記者30日從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對前美職籃運動員邁克爾·喬丹訴喬丹體育公司、百仞貿易公司姓名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宣判。
原告邁克爾·喬丹訴稱,“喬丹”這個譯名已與原告建立了特定的聯系并為中國公眾所熟知,原告由此對中文“喬丹”享有姓名權。被告喬丹體育公司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在其商號、產品和商業推廣活動中使用原告的姓名“喬丹”,對廣大消費者造成了誤導,已構成對原告姓名權的侵害。百仞貿易公司銷售喬丹體育公司的侵權產品,故構成共同侵權。
兩被告共同辯稱,Jordan只是英美國家的一個普通姓氏。原告不可能對一個英美普通姓氏的慣常翻譯享有中國法律意義上的姓名權。被告注冊并使用“喬丹”商標已有數十年,對“喬丹”商標依法享有商標權。原告早就知道被告使用“喬丹”商標和商號,卻不及時主張權利,早已過了訴訟時效。而百仞貿易公司銷售的產品均通過合法渠道進貨,故已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不構成共同侵權。
經審理,上海二中院認為,喬丹體育公司是在明知邁克爾·喬丹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仍然擅自選擇“喬丹”二字進行商標注冊,并登記了“喬丹”商號。除此以外,喬丹體育公司還將邁克爾·喬丹曾經的球衣號碼“23”和他兩位兒子的中文譯名馬庫斯·喬丹和杰弗里·喬丹均注冊為商標,其指向性非常明顯,足以認定其具有導致或放任公眾產生混淆的故意,故喬丹體育公司構成對原告姓名權的侵害。而銷售商百仞貿易公司不具備共同的侵權故意,但今后不得再銷售侵權產品。由于原告在本案中明確表示不主張經濟損失,故法院僅就原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及訴訟中的合理支出進行裁判。
據此,上海二中院依法判決喬丹體育公司公開在報紙和網絡上向原告賠禮道歉,并澄清兩者關系;喬丹體育公司停止使用其企業名稱中的“喬丹”商號;喬丹體育公司應停止使用涉及“喬丹”的商標,但對于超過五年爭議期的涉及“喬丹”的商標,應采用包括區別性標識等在內的合理方式,注明其與邁克爾·喬丹不存在任何關聯;喬丹體育公司應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30萬元;喬丹體育公司賠償原告因本案訴訟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5萬元;駁回了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記者 蘭天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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