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新修改的著作權法將于明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2011年第三次著作權法修改啟動之初,修法目標便明確為打造一部與數字經濟相匹配的、符合實際、面向國際、面向未來的新時代著作權法。歷時10年的修法進程也充分體現了開門立法、科學立法的精神,積極回應數字時代新要求,肯認并承繼在長期實踐中獲得證明的基本法理,與民法典和國際著作權條約做好呼應與銜接。新修改的著作權法面向我國新發展階段,盡力尋得了“最大公約數”。
適應技術發展,回應產業需求
著作權制度的產生與發展,離不開技術進步的推動。如今,人工智能、大數據、云計算等新興技術步入了開發應用的快軌,著作權制度理應與時俱進,回應深度數字時代提出的版權保護新課題。“此次修法正是為適應我國版權產業發展的自主需求,直面數字技術與商業模式挑戰而進行的主動修改。”11月12日,國家版權局在京主辦了2020年版權熱點問題專題培訓班,國家版權局網絡版權產業研究基地秘書長張欽坤表示,新修改的著作權法進一步順應了數字經濟發展的現實需求,并且更具包容性和前瞻性,將更好地服務于我國創新驅動發展戰略。
為適應技術發展的新要求,新修改的著作權法進一步明確了涉及數字技術應用的相關法律規則,比如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中新增作品“數字化”復制方式;擴大了廣播權的控制范圍,使其能夠控制作品的有線非交互傳播行為,或可有效解決著作權人能否控制作品網絡直播(實時或定時網播)的爭議。
新修改的著作權法還對廣播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進行了劃分。“在數字傳播環境下,信息網絡傳播權是很有價值的權利,提供回看功能、盜鏈播放等都是現實生活中常見的傳播行為,但這些行為能否受信息網絡傳播權控制尚存爭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法官亓蕾表示,此次修法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調整不影響對其概念關鍵詞的抓取,“選定”應是理解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關鍵,即強調按照個人意志去選擇,是一種交互式傳播,這與廣播不一樣。此外,信息網絡傳播權所指“獲得作品”強調的是獲得作品的可能性,而非一定要實際獲得作品,因此在判斷某種傳播行為是否構成提供作品時,一定要從傳播角度考慮,而不是從復制角度考慮。
技術進步不僅改變著內容傳播的途徑和方式,也在豐富著內容表達的形式,催生出短視頻、直播、AI媒體等一批新的內容業態,但同時,數字版權產業發展也長期受到新型作品保護問題等的困擾。對此,新修改的著作權法對作品的定義及類型做了更加周延的外延性調整,比如,在第三條作品定義中使用了“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表述;將現行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九項其他作品法定的兜底條款改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將現行著作權法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改為“視聽作品”,這些調整都意味著著作權保護的范圍進一步擴大。
承繼并明確法理,呼應民法典
新修改的著作權法還以成文法的形式對一些長期使用的著作權基本原理進行了肯認和明確,使得這些基本原理在實踐中的運用變得依據充分、“名正言順”。
比如,第三條對作品定義進行了明確,表述為“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即是對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作品定義相應規定的遷移與改進。“作品定義的這一表述明確了對作品獨創性和可感知性的要求,且定義強調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必須是‘智力成果’,即人這樣一種自然界產物獨自具備的思維活動能力產生的結果,也就是說著作權首先保護的應當是人的創作。”國家版權局原巡視員許超表示,在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審議階段,曾在作品定義限定的“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后面添加一個“等”字,這可能會削弱對文學藝術產權和工業產權的區分效果,最終還是被否決了,回歸到了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原本表述。
此外,新修改的著作權法新增1條作為第十六條,劃定了改編權的控制范圍,或可解決由改編權引發的獨立說、復制說、單獨賦權說等理論爭議;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對于合理使用的規定吸收了“三步檢驗法”,將現行著作權法中的“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改為“并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新增3條作為第四十九條至五十一條,增加了對技術保護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的規定,這兩方面規定源于《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在我國知識產權諸多單行法律中,著作權法完成于1986年的民法通則之后,與民法的關系一直處理得比較好。此次新修改的著作權法也體現了對民法典的呼應,其中最大的亮點便是引入懲罰性賠償。“引入懲罰性賠償是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的呼應,大幅提高了侵權違法成本,有效回應了當下日益嚴峻的網絡版權侵權形勢,體現了國家對于保護知識產權、鼓勵創新的決心。”張欽坤表示。
對接國際條約,履行國際義務
在著作權法頒行之初,我國尚處于改革開放初期階段,與國際通行的版權制度尚未完全接軌。自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以來,我國已經發展成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并在融入國際社會的過程中一直積極對接國際條約,履行國際義務,展現大國形象。
新修改的著作權法同樣加強了與國際條約的銜接,如與《視聽表演北京條約》的銜接,并為我國批準《關于為盲人、視力障礙者或者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獲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馬拉喀什條約》(《馬拉喀什條約》)做了鋪墊準備。
《視聽表演北京條約》是新中國成立以來首個在我國締結、以我國城市命名的國際知識產權條約。華東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遷表示,《視聽表演北京條約》的進步性在于其規定精神權利不依賴于表演者的經濟權利,甚至在這些權利轉讓之后,表演者仍應對于其現場表演或以視聽錄制品錄制的表演,有權要求承認其系表演的表演者。《視聽表演北京條約》對經濟權利的保護,保護的也是以視聽錄制品錄制的表演,可以有效應對啞劇等以錄音制品錄制的表演的國際保護困境。
在新修改的著作權法中,第五十二條第八款對表演者出租權的規定等都很好地呼應了《視聽表演北京條約》的相關規定。
《馬拉喀什條約》是知識產權領域的一項國際人權條約。“由于其具有人權條約性質,中國一旦批準加入,對以本國為起源國的作品的保護必須受其約束。這與其他國際著作權條約是不一樣的。國際著作權條約的作用是要求締約方保護以其他締約方為起源國的作品,締約方如何保護甚至是否保護以本國為起源國的作品,國際著作權條約不干涉。”王遷介紹,把作品制作成無障礙格式版本向視障者提供,會遇到一些法律障礙,著作權為保護作品規定的一系列專有權利就與此有矛盾,比如涉及對作品的復制,向視障者銷售或贈予涉及發行權,通過網絡提供下載或在線收聽涉及信息網絡傳播權,康復機構播放無障礙格式版本可能涉及表演權。這些障礙就像鎖鏈一樣,《馬拉喀什條約》則是解開這些鎖鏈的鑰匙。
為推動我國批準《馬拉喀什條約》,新修改的著作權法對相關條款做了一定調整,比如,把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一種合理使用情形改為“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呼應了《馬拉喀什條約》對“無障礙格式”內涵的擴大。
新修改的著作權法所反映出的面向國際、接軌國際的導向,也是在向國際社會表明,中國開放的大門永遠不會關閉。(本報記者 李楊芳)
文章來源: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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