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一起侵犯著作權的案件。涉案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作品,從中牟利110萬元。最終,該涉案人犯侵犯著作權罪,被判刑受罰,退繳違法所得。
涉案人姓許,今年43歲,廣東廣州人。
許某涉嫌一起侵犯著作權的案件,該案件被指定我市辦理。2019年6月20日,許某迫于法律威嚴,向我市警方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警方查明案情后,以涉嫌犯侵犯著作權罪將許某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市中級人民法院于今年9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法院審理查明,許某為通過互聯網網站營利,分別于2013年8月、2014年6月購買了“www.jidel23.com”和“www.073.cc”兩個漫畫網站(以下簡稱“兩案涉網站”)。在他人介紹下,許某匿名與周某、倪某(兩人也因此案被判刑)聯系,先后將兩案涉網站交由周某、倪某運營,并約定兩網站廣告收益扣除運營成本后,周某、倪某從中提成20%,許某提成80%。
2013年11月,由周某實際出資100萬元,以他人獨資的名義,在江蘇省金壇市注冊成立“金壇市千迅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千迅公司”),倪某任公司監事,周某實際負責公司全面業務。
千迅公司成立后,周某將兩案涉網站交給倪某實際運營,倪某帶領員工從市場上和淘寶網店上買回最新上市的湖北知音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主辦的《知音漫客》雜志和單行本圖書,在未經湖北知音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授權、許可的情況下,采取剪裁、掃描、編輯等手段,將《知音漫客》中的《偷星九月天》《斗羅大陸》《暗夜協奏曲》等38部漫畫整理后上傳至兩案涉網站。他們還通過漫畫控軟件對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的《尸兄》《火影忍者》等121部漫畫,內蒙古教育出版社主辦的《颯漫畫》《颯漫樂畫》,中國少年兒童新聞出版總社主辦的《中國卡通》等發行出版單位的349部漫畫作品進行掃描、下載、盜鏈,加工整理后同樣上傳至兩案涉網站實施侵權行為。同時,周某安排倪某用兩案涉網站域名在搜狗、百度、上海聚效等33家廣告聯盟平臺注冊賬號,拿回廣告植入兩案涉網站中,通過網民點擊植入廣告,提升流量,獲取非法利益。2014年10月起,為逃避警方調查,許某指使周某將兩案涉網站名稱改為“www.chuixue.com、www.leshen.com”繼續實施侵權行為。至2015年3月兩案涉網站出售時,許某從中非法獲利110萬元。
到案后,許某退繳違法所得100萬元,向法院退繳違法所得10萬元。
法院認為,許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作品,非法經營數額110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許某向警方投案,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節,可依法從輕處罰。許某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退繳全部贓款,確有悔改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社區矯正機構對許某所作的審前調查評估意見,對其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適用緩刑等。據此,法院依法判決許某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8萬元;對許某的違法所得110萬元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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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侵犯著作權罪
刑法第217條規定,侵犯著作權罪是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的行為。其中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以刊登收費廣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情形,屬于刑法第217條規定的“以營利為目的”。
刑法第217條規定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指沒有得到著作權人授權或者偽造、涂改著作權人授權許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權許可范圍的情形。
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行為,應當視為刑法第217條規定的“復制發行”。(記者秦文,通訊員李胡兵)
文章來源: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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