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 五年前,電視劇《羋月傳》火熱開播,然而圍繞它產生的爭議以及官司至今沒有停歇。
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蔣勝男既是電視劇《羋月傳》編劇,也是小說《羋月傳》的作者。可《羋月傳》電視劇出品方東陽市樂視花兒影視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花兒影視”)卻狀告《羋月傳》小說作者蔣勝男侵犯其著作權。近日,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審理了這起著作權權屬糾紛,法院判定:不能認定《羋月傳》小說抄襲《羋月傳》劇本。
花兒影視:小說侵犯《羋月傳》電視劇著作權
因認為《羋月傳》小說抄襲《羋月傳》電視劇本,東陽市樂視花兒影視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花兒影視”)以侵犯著作權為由,將《羋月傳》小說作者蔣勝男、小說出版商浙江文藝出版社和銷售商中關村圖書大廈訴至法院,要求停止出版、發行、銷售《羋月傳》小說,并連帶賠償原告因侵權遭受損失2000萬元及維權費用。
原告花兒影視訴稱,2012年,《羋月傳》小說作者蔣勝男與花兒影視簽訂了《創作合同》,由花兒影視聘任蔣勝男擔任電視劇《羋月傳》編劇,約定蔣勝男愿意接受委托并按照花兒影視的意愿創作修改該電視劇劇本。之后,《羋月傳》劇本在創作過程中其內容經過導演、制片等多人開會討論、意見交換,并非蔣勝男個人創作而是劇組共同創作完成的。
在花兒影視提供的證據中,2015年8月至11月,浙江文藝出版社出版發行了署名“蔣勝男著”的《羋月傳》小說全六冊。經比對,《羋月傳》小說與《羋月傳》劇本情節相似性高達62.85%,構成了實質性相似。
但在雙方的《創作合同》中約定:“乙方在未經甲方同意的情況下不得通過各種方式進行傳播和交于第三方使用。”該條款說明只要在花兒影視享有劇本著作權的前提下,蔣勝男就不得通過任何方式使用劇本,此條也佐證了花兒影視公司并沒有將包括《羋月傳》小說著作權在內的任何權利保留給蔣勝男。因此,蔣勝男的抗辯是站不住腳的。
蔣勝男:先有《羋月傳》小說后有劇本
《羋月傳》小說的創作完成時間早于《羋月傳》劇本。蔣勝男提交了小說的電子文檔,對創作時間進行了舉證。蔣勝男認為,《羋月傳》劇本長達80多萬字涉及170多個人物,如果沒有長篇小說作為基礎,不可能在短短一年時間內將劇本創作完畢。蔣勝男稱,自己在研討會上表示,小說寫的不多并不是指全部小說,僅是針對個別人物而言,花兒影視公司對此斷章取義。
被告浙江文藝出版社也辯稱,其按照正常手續及流程出版羋月傳小說,與其他被告無任何侵權故意。蔣勝男已經提供的雙方之間合同、花兒影視的自認證據均可證明《羋月傳》小說完成于劇本之前。
被告中關村圖書大廈辯稱,圖書大廈銷售的涉案圖書來源合法,是從正規渠道進貨,不構成侵權,其對銷售的圖書是否構成侵權無審查義務,且已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
法院:不能認定《羋月傳》小說抄襲《羋月傳》劇本
經過雙方的舉證,2020年9月,北京互聯網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宣判。
根據查明的事實,蔣勝男通過郵件的方式,自2012年9月11日起向花兒影視公司提交分集大綱及人物表,2014年3月29日提交第50-53集劇本,至此劇本創作完成。在創作過程中,雖然花兒影視公司相關人員在劇本討論過程中對蔣勝男創作的劇本提出過修改意見及建議,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著作權法所稱創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咨詢意見、物質條件,或者進行其他輔助工作,均不視為創作。因此,蔣勝男是《羋月傳》劇本的唯一作者。在蔣勝男既是劇本作者也是被訴侵權小說作者的前提下,雙方權利的邊界應當依據合同進行確定。
而根據《創作合同》,花兒影視享有將蔣勝男小說改編為電視劇、電影、游戲、漫畫、動畫片等主要作品類型的權利,而蔣勝男僅僅享有發表出版小說的權利。法院認定,既然在詳細列舉的歸屬花兒影視公司的各種作品類別中不包括小說,就不能直接根據合同約定得出花兒影視公司享有小說作品著作權的結論。
最終,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宣判:蔣勝男因創作完成《羋月傳》小說而享有著作權,浙江文藝出版社出版、發行及中關村圖書大廈銷售《羋月傳》小說不構成侵權行為,駁回花兒影視的訴訟請求。
(記者季雨,編輯王鵬)
文章來源: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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