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認為“麻歡天”標識被擅自使用在花椒油商品上,原告成都健心食品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標權糾紛為由將被告四川省廣漢卓越味業有限公司訴至法院。
海淀法院經審理,判決廣漢卓越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健心公司“麻翻天”“麻歡天”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賠償健心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0余萬元。
案情簡介
原告健心公司訴稱,其經授權享有“麻翻天”“麻歡天”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均為第30類調味品、調味料等。經過健心公司多年的使用,“麻翻天”“麻歡天”商標在藤椒油、花椒油等系列調味品產品上已經具有影響力和知名度。廣漢卓越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蓉鄉卓越麻歡天”品牌花椒油上突出使用“麻歡天”標識,與健心公司的“麻歡天”“麻翻天”商標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廣漢卓越公司為搭借“麻翻天”“麻歡天”商標便車,在第29類食用油脂產品上申請和“麻翻天”商標近似的“麻歡天”標識,卻故意使用在第30類“藤椒油”調味品上,構成商標侵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廣漢卓越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賠償健心公司經濟損失300萬元及合理開支8500元。
被告廣漢卓越公司辯稱,花椒油、藤椒油在尼斯區分表上無法找到對應的商品,屬于非規范商品,二者與食用油屬性高度類似,主流電商平臺皆將其歸于食用油類別進行售賣,相關公眾亦在該類別項下購買。藤椒油、花椒油、麻椒油都是從食用油中萃取麻味獲得,產品的最主要原料是食用油,而且其在第29類使用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標并無惡意,是規范使用注冊商標的行為。其系在第29類食用油、食用油脂上使用注冊商標,不構成侵權。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廣漢卓越公司是否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圍、使用其注冊商標以及廣漢卓越公司的涉案行為是否侵犯了健心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
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廣漢卓越公司生產、銷售的商品為花椒油,原料為花椒,做法是將花椒通過萃取后,提取呈香、呈味的物質,加入適當比例的食用植物油稀釋,主要用于需要突出麻味和香味的食品中,應當認定花椒油的類別屬于調味品商品。此外,廣漢卓越公司注冊了“蓉鄉卓越”商標,其注冊類別為第30類,其中包括花椒油、藤椒油等。可見,廣漢卓越公司對于花椒油不屬于第29類商品范圍內的商品系明知。因花椒油屬于調味品,而廣漢卓越公司“麻歡天”商標注冊在第29類上,該類別中并不包含花椒油,因此廣漢卓越公司使用“麻歡天”超出了其自己享有的注冊商標核定商品的范圍。廣漢卓越公司在花椒油商品上突出使用“麻歡天”標識,該標識與健心公司的注冊商標“麻歡天”呼叫相同,字體相似,構成近似標識,與“麻翻天”字體等均近似,構成近似商標。廣漢卓越公司在與健心公司“麻歡天”“麻翻天”注冊商標核定使用類別相同的商品上使用與其商標近似的標識,該行為侵害了健心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綜上,法院判決廣漢卓越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健心公司“麻翻天”“麻歡天”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官釋法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經營者已經逐漸意識到商標的重要意義。現實中亦存在部分經營者為追求利益最大化,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自己的注冊商標的情形,此時則涉及應如何判定商標權人使用注冊商標的正當性的問題。首先應考慮其使用注冊商標是否超出核準范圍;其次,應判斷該使用行為是否落入原告的權利商標專用權范圍內;最后,應判斷該使用行為是否會導致相關公眾誤認,造成混淆。使用注冊商標需以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應注意避免超范圍使用注冊商標,否則即可能構成商標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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