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兩個“知乎”不正當競爭糾紛案迎來二審判決。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北京智者天下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原告)訴北京知乎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下稱被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被告在企業名稱中使用與原告運營的“知乎”網站完全相同的“知乎”二字,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損害了后者的競爭利益,構成不正當競爭,判令被告在企業名稱中停止使用“知乎”字樣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40萬元,維持了一審判決。
原告成立于2011年6月8日,其經營的知乎網站在業內享有較高的知名度。被告于2012年成立,成立之初企業名稱為鏡花緣(北京)文化發展有限公司,2014年12月18日,該公司將企業名稱變更為北京知乎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原告認為,被告在企業名稱中使用與知乎網站名稱相同的“知乎”兩個中文文字,系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網站名稱,引人誤以為該企業是其開辦或者與其有特定聯系,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16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判令,被告在企業名稱中停止使用“知乎”字樣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40萬元。兩公司均不服,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兩公司雖然具體的運營模式有所差異,但二者經營范圍存在重合,因此,兩公司之間存在競爭關系。在被告公司更名之前,原告已使用“知乎”作為其網站名稱并一直沿用至今,“zhihu.com”與“知乎”是可以相互呼應和對照的,且經過持續宣傳,知乎網站已成為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所指的有一定影響的網站名稱,在此情況下,被告在企業名稱中使用與原告知乎網站完全相同的“知乎”二字,即使是規范使用,也易使相關公眾對提供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進而損害原告的競爭利益,構成不正當競爭。因此,一審判決被告應當在企業名稱中立即停止使用“知乎”字樣的行為,并無不當。
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 姜旭 北京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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