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關文件的修訂背景和意義是什么?
近年來,國家知識產權局大力推進專利行政保護規范化建設。本輪機構改革前,先后制定了《專利侵權判定和假冒專利行為認定指南(試行)》《專利行政執法操作指南(試行)》《專利侵權行為認定指南(試行)》《專利行政執法證據規則(試行)》《專利糾紛行政調解指引(試行)》《專利執法行政復議指南(試行)》《專利執法行政應訴指引(試行)》《專利標識標注不規范案件辦理指南(試行)》等文件,有效規范了執法工作,提升了辦案水平。文件印發后得到地方局和社會公眾的普遍好評。
本輪機構改革后,中央明確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對商標和專利執法工作的業務指導,具體包括制定商標和專利執法的檢驗、鑒定和其他相關標準。對上述指南(指引)進行修訂,既是落實機構改革要求,加強對知識產權執法業務指導的現實需要,也是落實《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的具體舉措。此次出臺的《專利糾紛行政調解辦案指南》《查處假冒專利行為和辦理專利標識標注不規范案件指南》《專利行政保護復議與應訴指引》,對已有的專利執法系列文件進行了系統地整合、修改、梳理,對執法辦案部門實踐中可復制和可推廣的經驗加以總結、提升,從專利糾紛行政調解辦案、查處假冒專利行為和辦理專利標識標注不規范案件、專利行政保護復議與應訴三個方面更好地指導、規范執法辦案部門專利行政執法保護工作。三個指南(指引)均包括正文與相關文書表格,共計22萬余字。
2.《專利糾紛行政調解辦案指南》制定的依據是什么,有哪些主要內容?
《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明確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請求,可以對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獎酬職務發明創造等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等專利糾紛及專利侵權賠償額進行調解。《指南》對多年來專利糾紛行政調解工作的有益經驗與做法進行了系統梳理和總結,結合案例進行了詳細講解,并附錄調解專利糾紛案件文書參考文本,便于辦案人員使用。《指南》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專利糾紛行政調解概述。明確專利糾紛行政調解是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于涉及專利且不屬于專利侵權糾紛的爭議,在各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以法律、法規為依據,以當事人自愿為原則,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快速解決糾紛的行為。
二是調解專利糾紛的程序。明確專利糾紛行政調解工作包括受理、立案、調解、結案等幾個環節,詳細介紹了請求調解專利糾紛的條件、請求調解時應當提交的材料、材料的送達、證據審查、調解方式、調解筆錄、結案方式等內容。
三是專利糾紛行政調解實務。《指南》第三至七章,結合案例從實務操作角度詳細講解了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獎酬糾紛,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糾紛等糾紛的行政調解工作,并給出調解專利糾紛案件文書參考文本。
3.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案件與調解專利糾紛案件的區別?
雖然兩種行政行為的對象都是專利糾紛,但二者存在以下區別:
一是性質不同。處理專利侵權糾紛行為屬行政裁決,當事人不服行政裁決結果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調解專利糾紛行為屬行政調解,當事人不能申請復議,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二是處理對象不同。專利侵權糾紛處理的對象是專利侵權民事糾紛;調解專利糾紛的對象是包括專利權屬糾紛,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獎酬糾紛,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以及其他專利糾紛。
三是程序不同。處理專利侵權糾紛依申請啟動后,申請人可以撤銷申請,被申請人不能撤銷;調解專利糾紛依申請啟動后,任何一方拒絕調解或調解達不成協議,調解活動即可終止。
四是處理結果效力不同。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服專利侵權糾紛處理決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訴訟不履行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專利糾紛調解的結果不具強制性,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可以通過其他途徑解決糾紛。
4.《查處假冒專利行為和辦理專利標識標注不規范案件指南》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指南》共有五章十八節,分別就基本概念、查處假冒專利行為辦案程序、辦理專利標識標注不規范行為案件程序進行了詳細規定,制定了不同情形下假冒專利行為、專利標識標注不規范行為的認定標準,同時附錄了執法辦案文書表格。
其中,基本概念部分對假冒專利行為和專利標識標注不規范行為的相關概念,專利行政執法的管轄、回避、送達等內容進行了介紹。
辦案程序則涵蓋了案件來源、立案、調查、執行、結案等每個執法環節,包括內部審批、審核及外部調查、處罰等程序及注意事項。該部分是促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保證程序合法的重要內容。
假冒專利行為、專利標識標注不規范行為的認定標準部分對違法行為的種類和情形進行了詳細的分類。在該部分中每種違法情形都有相應的案例參考,使執法人員能夠對違法行為的實體認定有直觀感受,便于其盡快熟悉掌握業務。
附錄的辦案文書除了格式文本外,還提供了筆錄類文書的參考范本,能夠有效提升執法人員制作法律文書的針對性、準確性和合法性。
5.與之前的相關規范性文件相比,《查處假冒專利行為和辦理專利標識標注不規范案件指南》的內容主要有哪些修訂?
《查處假冒專利行為和辦理專利標識標注不規范案件指南》是在《專利侵權判定和假冒專利行為認定指南(試行)》《專利行政執法操作指南(試行)》《專利標識標注不規范案件辦理指南(試行)》三個文件的基礎上,按照“嚴格程序,能融盡融”“細化認定,應列必列”的原則,對已有內容進行梳理、整合,對欠缺內容進行補充完善,對前后不一致或執法實踐中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調整、修改,對容易出現混淆、錯誤的地方著重強調后形成的執法規范。新制定的《指南》內容更為系統、完整,具有較強的邏輯性、條理性、可操作性,可以作為專利執法人員的“操作手冊”,便于查詢,易于掌握。
另外,《指南》還新增了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是嚴格貫徹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增加了法制審核程序。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的有關要求,在第二章辦案程序中專門增加一節“案件法制審核”,對法制審核機構、法制審核內容及審核意見作出了詳細說明。
二是落實本輪機構改革的各項要求。2018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深化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8〕62號),明確商標侵權、假冒專利行為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職責由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承擔。2019年4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正式施行。為了與上述規定保持一致,便于一線執法人員操作,《指南》對原執法文書進行了調整,并規定對于一般通用類執法文書表格,各地方專利執法部門可結合實際需要,參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文書格式范本》使用,對于《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文書格式范本》中未作規定的,可參照適用《指南》所錄執法文書與表格。
三是理順了調查取證途徑。《指南》在“調查取證”章節中增加了“證據類型”“證據的表現形式”等內容,對查處專利違法案件時收集證據類型、執法部門主動調查的范圍、需要當事人協助提供的證據以及證據的表現形式等內容作出了詳細指導,使執法人員對執法內容和調查取證目標更為清晰、明確,增強可操作性。同時對不同調查取證途徑中涉及的重點調查內容、調查程序、文書制作要領分別進行了詳細規定,為執法人員做到定案證據充分、認定事實清楚提供了保障。
四是細化實體認定,增加了假冒專利行為的其他具體情形。為了使執法人員對假冒專利情形有更為全面的認識,《指南》增加了因“銷售標注專利標識的產品”而構成假冒專利行為的情形及認定注意事項,對專利權終止和無效后的銷售行為的定性進行了區分,對“不知情銷售者”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進行了強調;還增加了“未經許可標注他人的專利號”部分,按照他人的專利號是否有效、是否標注了專利權人信息等對該情形進行了細分。
除上述增加內容外,《指南》還增加了管轄、電子送達、查處假冒專利行為中責令改正的性質、強制執行的催告程序、查處標注不規范行為與查處假冒專利行為程序的區別特征、假冒專利行為的法律責任等內容。
6.關于假冒專利行為認定標準,《查處假冒專利行為和辦理專利標識標注不規范案件指南》對哪些情形作了修訂?
為了進一步統一認定標準,準確界定假冒專利、專利標識標注不規范行為,此次《指南》修訂過程中,在廣泛征求一線執法人員意見并反復論證的基礎上,對有爭議的部分案例作了調整和修改。主要體現在以下幾處:
一是對在產品外包裝上標注包裝類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標識的行為認定。執法實踐中,經常會遇到在產品的外包裝上標注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標識的情形,如某產品的包裝瓶獲得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權,專利權人在該包裝瓶上標注“專利產品,仿冒必究”。《專利侵權判定和假冒專利行為認定指南(試行)》認為該種情形下,實際包裝瓶中的產品并未獲得專利權,因此上述標注行為表達不清,容易使公眾混淆,誤認為包裝瓶中的產品是專利產品,因此該行為屬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情形,構成假冒專利行為。但是,考慮到該種情形下,包裝瓶確實獲得了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權,是專利產品,專利權人有權在其上標注專利標識,稱其為專利產品也并不為過。至于是否會引起公眾混淆,在執法實踐中執法人員很難判斷,也很難有證據證明公眾會將包裝瓶中的產品誤認為是專利產品。因此,在違法事實不明確的情況下,該種行為不宜被認定為假冒專利行為。對該類案件,執法人員可以以專利標識標注不規范行為進行查處,責令其正確地標注專利標識和適當地附加文字,如標注“中國實用新型專利(中國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號:XXXXXXXXXXXXX”“本產品包裝瓶已獲得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等字樣。
二是對標注的專利號缺位或錯位的行為認定。實踐中對于專利號標注缺位或錯位的行為,但其客觀表現是該專利號不存在,或與產品不符,因此屬于將不存在或與產品不符的專利號標注于產品或包裝等載體上,其行為表現與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包裝等載體上標注專利標識或未經許可標注他人的專利號的情形是相同的,應當認定為假冒專利行為,而非標注不規范行為。但是,由于其產品確為已獲專利的產品,沒有冒充專利產品的主觀故意,可以減輕或不予處罰。《指南》對《專利標識標注不規范案件辦理指南(試行)》中相關案例的認定及表述進行了調整。
三是對專利權終止后繼續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標注專利標識的行為認定。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專利權終止后繼續在產品或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的行為構成假冒專利行為。但是,專利權終止后,繼續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標注專利標識的行為是否構成假冒專利,《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沒有明確表述。《指南》修訂過程中,考慮到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在網絡上、電商平臺上推介、銷售產品的行為越來越普遍,如果將專利權終止后繼續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包括網頁等宣傳載體)上標注專利標識的行為僅僅認定為標注不規范行為,則不利于維護市場秩序。因此,基于上述考慮,《指南》將專利權終止后繼續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標注專利標識的行為認定為假冒專利行為。
7.專利侵權行為與假冒專利行為有何區別?
日常生活中,社會公眾容易對假冒專利行為與專利侵權行為產生混淆。雖然兩者都是違法行為,都會受到法律制裁,但二者有較大區別。
一是適用法律不同。專利侵權行為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其行為表現核心是采用了與專利產品相同的技術或設計。認定專利侵權行為適用的法條是《專利法》第十一條。假冒專利行為是指以非專利產品(方法)冒充專利產品(方法)的行為。其行為表現核心是在產品或產品包裝上、說明書等材料中標注了不合法的專利標識,一般情況下與他人的專利技術無關;只有未經許可標注他人合法有效的專利標識的情況下,才與他人的專利技術或設計相關。認定假冒專利行為適用的法條是《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由此可以看出兩者的判斷標準不同,對兩者的認定應根據各自適用的法條獨立進行。假冒專利行為與侵犯專利權行為并無必然聯系。假冒專利行為成立不以侵犯專利權為必要條件,單純侵犯專利權的行為也不能被認定為假冒專利行為或構成假冒專利罪。
二是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假冒專利一般會承擔行政責任,即構成假冒專利行為的,專利執法部門可以對其進行行政處罰。情形嚴重的假冒專利行為,還會構成假冒專利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未經許可標注了他人的專利號,則承擔行政責任的同時,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于專利侵權而言,侵權方應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三是法律性質和救濟途徑不同。查處假冒專利行為是專利執法部門依職權進行的單方面具體行政行為。專利執法部門在檢查中 發現或接到投訴、舉報后,可以主動查處假冒專利行為。其作出的行政處罰或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是行政決定,當事人對該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對于專利侵權行為而言,專利執法部門是依申請居間處理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糾紛,其性質屬于行政裁決,當事人對該行政裁決不服的,只能提起行政訴訟。對于假冒專利行為,任何人都可以舉報;對于專利侵權行為,只有專利權人或利害關系人才能提出行政裁決請求。
8.查處假冒專利行為中責令改正的性質是什么,責令改正通知書是否可以作為最終行政決定文書?
責令改正是指專利執法部門依法作出要求違法行為人停止和糾正違法行為的行政行為。按照《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在行政管理法律、法規中,責令改正的法律屬性既不是行政處罰,亦非行政強制措施,而是一種行政管理措施。目前《行政處罰法》沒有把責令改正作為一種行政處罰的種類加以規定。這是因為責令改正的本意是要求相對人有錯必糾,責令改正本質上是教育性的,而不是懲罰性的。責令改正作為一個重要的行政管理手段,具有靈活性強、可操作性強等特點,在執法實踐中得到廣泛運用。同時,對于當前《行政處罰法(修正案)》中的有關條文修改,我們將持續關注,保持與上位法有關規定相適應。
在目前執法實踐中,責令改正作為查處假冒專利行為過程中的一個中間環節,在使用時應當注意以下幾方面:
一是責令改正并非行政處罰的前置程序。認定假冒專利行為成立的,“責令改正”這一行政行為并非給予沒收違法所得或者罰款等行政處罰的前置條件,并不是拒不改正的才可以給予行政處罰。即不適用諸如其他法律法規表述的“違反……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罰款”的情形。因此,責令改正通知并非對假冒專利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前置必經程序。
二是按照責令改正并非行政處罰。責令改正通知書中表述的內容應是責令當事人停止或糾正違法行為的意思表示,以及當事人如果未在限定期限內改正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應當避免將責令改正表述為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其他行政行為。
三是責令改正通知書并不是最終決定。執法實踐中,可以分開制作責令改正通知書和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也可以只制作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同時將責令改正的內容體現在其中。需要指出的是,若分開制作責令改正通知書,因為該通知書只是行政處罰決定的中間文書,是行政命令,而不是行政處罰,其行政行為后果會被其后作出的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所吸收。
9.《查處假冒專利行為和辦理專利標識標注不規范案件指南》對各種期限有無修改?
為了與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黨中央和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相統一,《指南》對部分期限作了修改。如立案期限由5個工作日、10個工作日修改為15個工作日,特殊情況可延長15個工作日;結案時限由1個月修改為90日,案情復雜的經負責人批準可延長30日;對行政處罰案件的公開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修改為7日內。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要嚴格按照各類期限要求依法行政,避免因程序錯誤導致行政行為無效。
10.修訂出臺《專利行政保護復議與應訴指引》的必要性和意義是什么?
依據《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具有裁決專利侵權糾紛、查處假冒專利、調解專利糾紛的執法職能。隨著人們法制意識的提高,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行使裁決專利侵權糾紛職能時,往往會面臨行政訴訟;在行使查處假冒專利行為職能時,也會面臨當事人的行政復議。2017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印發了《專利執法行政復議指南(試行)》和《專利執法行政應訴指引(試行)》,為一線專利執法人員在處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案件時提供了具有較強操作性的指引,提升了執法人員的復議和應訴能力,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幾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相關法律、法規作了修訂,我國的知識產權審判司法改革也如火如荼,有了非常大的變化。根據形勢發展,有必要對相關文件進一步修訂,以適應新的法律變化和司法審判的變化,指導基層執法人員依法行政,依法執法,從程序到實體扎實做好每一個案件,依法依據處理案件,維護行政機關良好的形象,切實維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11.《專利行政保護復議與應訴指引》制定的依據以及有哪些主要內容?
《指引》制定的依據是現行《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及《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等相關規定。同時,隨著《行政復議體制改革方案》的印發和《行政復議法》的修訂,下一步還將對相關復議規定進行適應性修訂工作。
“專利行政保護復議指引”部分共四章十一節,介紹了專利執法行政復議的范圍、專利執法行政復議機關、專利執法行政復議的應對、專利執法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專利執法行政復議申請的審查與處理、專利執法行政復議的審理、專利執法行政復議的結案等內容。“專利行政保護應訴指引”部分共三章九節,介紹了專利執法行政訴訟案件的類型、專利執法行政訴訟案件的管轄、專利執法行政訴訟案件的處理、出庭準備事項、結案等內容。《指引》還附有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文書參考文本,可以作為執法人員開展行政復議工作、參加行政訴訟工作的說明性、范本式參考資料。
12.如何確定專利執法行政復議機關?
目前專利執法行政復議機關按照以下原則確定:一是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可以選擇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二是對由綜合執法單位承擔專利執法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三是對被撤銷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撤銷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值得注意的是,中央《行政復議體制改革方案》中對地方行政復議機關有所調整的,從其規定。
13.專利執法行政復議期間怎么計算?
專利執法行政復議期間的計算以“日”為單位。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專利執法行政復議的期限為60日,行政復議機關對專利執法行政復議申請進行審查以決定是否受理的期限為5日。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行政復議期間有關“5日”“7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專利執法行政復議期間從法定或指定日期的第二日開始計算。例如,申請人于2017年3月27日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專利執法行政復議申請,如果行政復議機關經審查決定不予受理的,則其可以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日期應從2017年3月28日開始計算5個工作日。除此之外,其他期間如“10日”“30日”“60日”等不能扣除節假日;但是如果這些期間的最后一日恰好為節假日,則期間屆滿的日期可以順延到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文章來源: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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