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近日對喬丹體育起訴電商平臺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原告上訴,維持原判。
據南都記者了解,此前因認為世紀卓越公司、亞馬遜卓越公司在銷售商品過程中使用“喬丹”中文字樣,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喬丹體育向法院提起訴訟,索賠100萬元。
據法院介紹,喬丹體育公司前身為福建晉江市陳埭鎮溪邊日用品二廠。在2000年至2002年,該公司連續注冊了三個“喬丹”文字商標,主要用于鞋、運動鞋類商品。
亞馬遜卓越公司則是亞馬遜中國網站的運營商。喬丹體育認為,作為世紀卓越公司的關聯公司,亞馬遜卓越公司為前者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提供平臺便利,構成共同侵權,需承擔連帶責任。
不過,喬丹體育的主張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判決書顯示,2019年12月27日,北京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喬丹體育公司對關于涉案行為的主張無事實及法律依據,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由于不服法院判決,喬丹體育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針對原告的指控,兩被告辯稱世紀卓越公司在亞馬遜中國網站上銷售耐克公司出品的“AirJordan”系列鞋使用“喬丹”字樣,是基于美國籃球運動員邁克爾·喬丹(MichaelJordan)品牌代言及其姓名權授權,這是一種正當使用的行為。
公開信息顯示,1993年12月,邁克爾·喬丹與耐克公司簽訂代言協議,又于2012年10月簽署授權聲明書,確認耐克公司有權使用其姓名、照片、肖像等,以及由上述元素單獨或組合而成的商品商標。
在本案中,世紀卓越和亞馬遜還主張所銷售的NIKE鞋商品使用的是NIKE及耐克商標,未使用“喬丹”品牌,發貨單上的“喬丹”字樣系NIKE運動鞋JORDAN系列的中文翻譯,并非商標意義上的使用。而且,平臺上所銷售的鞋為NIKE的正品鞋,消費者不會將此誤認為是喬丹體育公司的“喬丹”品牌鞋。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及最高院在先判決的認定,自1992年起,我國多家媒體報道邁克爾·喬丹時,均以“喬丹”指代其姓名。邁克爾·喬丹就中文“喬丹”享有在先姓名權。耐克公司則通過代言協議,在產品中使用“喬丹”文字具有合法的在先權利基礎。
而世紀卓越公司作為耐克公司的產品銷售商,使用“喬丹”文字是為了介紹耐克產品中的喬丹代言系列,具有合理的事實基礎,同時不具有攀附涉案商標知名度的主觀意圖。
最后法院指出,喬丹體育公司取得涉案商標權的行為難謂正當。雖然喬丹體育是涉案三個“喬丹”商標的權利人,但由于該商標注冊存在一定權利瑕疵,所以在他人合法行使“喬丹”在先權利的范圍內,喬丹體育此舉缺乏正當性。
據此,北京知產法院認為,喬丹體育公司關于涉案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的主張不能成立,維持一審判決。
采寫:實習生陳柯宇 南都記者:李玲
文章來源: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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