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就4起涉“一種一體式自拍桿”(專利號為ZL201420522729.0)實用新型專利權侵權糾紛系列案件進行公開宣判。該4案系專利權人源德盛塑膠電子(深圳)有限公司分別針對制造者、銷售者提起的侵權訴訟。
據悉,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自2019年成立以來,已受理百余件以源德盛公司為原審原告的侵害專利權糾紛上訴案件,其中大部分被訴侵權人為以個體工商戶為經營類型的零售商。在此次系列案件審理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充分發揮全國技術類知識產權案件上訴案件集中管轄優勢,為針對同一專利權而在全國范圍內提起的民事侵權案件裁判結果的協調統一奠定了基礎。
侵權產品制造者故意侵權、重復侵權,從高確定法定賠償數額
在上訴人中山品創塑膠制品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源德盛塑膠電子(深圳)有限公司、原審被告劉濤的案件中,原審法院即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判決:一、中山品創塑膠制品有限公司自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停止制造、銷售侵害源德盛塑膠電子(深圳)有限公司享有的涉案專利權的侵權產品,并銷毀庫存侵權產品;二、中山品創塑膠制品有限公司自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源德盛塑膠電子(深圳)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100萬元;三、劉濤對上述第二項中山品創塑膠制品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四、駁回源德盛塑膠電子(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品創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品創公司制造、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侵犯了源德盛公司享有的涉案專利權,且品創公司存在故意侵權、重復侵權的情形,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內從高確定法定賠償數額,公開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涉案專利雖為實用新型專利,但經多次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專利權利狀態穩定。品創公司不僅實施了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也實施了制造行為,系侵權產品的制造者,處于侵害知識產權行為的源頭環節。在本案訴訟前,品創公司已經歷兩次因侵害涉案專利而被提起的民事侵權訴訟,且前案生效判決已明確認定品創公司的相關行為侵害了涉案專利權。在此情況下,品創公司仍繼續實施制造、銷售侵害同一專利權產品的行為,并制造、銷售了多款侵權產品,其主觀上具有侵害涉案專利權的故意,且重復實施了侵權行為,屬于侵權情節嚴重的情形,就經濟損失賠償數額部分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內從高確定法定賠償數額。
侵權產品零售商賠償數額應綜合考量
在上訴人源德盛公司分別與被上訴人銀川市西夏區先鋒電器經銷部、銀川市西夏區宏宇立信通訊店、銀川市西夏區金城通訊部的3案中,該3案被上訴人均為個體工商戶。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后,綜合考量侵權人銷售侵權產品利潤微薄、侵權時間不長、侵權人主觀惡意不大、侵權情節較輕、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不高等實際情況,對原審法院酌定2000元的賠償數額予以維持。
合理確定賠償數額,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在判決中指出,堅持嚴格保護是我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基本定位,根據專利權的創新程度高低、侵權行為情節輕重等,合理確定保護范圍和保護強度,實現科技成果類知識產權保護范圍和強度與其創新高度和貢獻程度相適應,達到鼓勵創新,制裁故意侵權,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秩序的目的,是落實嚴格保護的應有之義。
為了從源頭上遏制侵權現象,一方面,專利權人在針對侵害其專利權行為的維權過程中,應當盡可能地溯源維權,即盡可能向處于侵權行為源頭環節的制造者主張權利,從源頭上制止侵害其專利權的行為。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在審理專利侵權案件中應區分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合理確定侵權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積極引導專利權人從侵權產品的制造環節制止侵權行為。(記者 劉 婧 通訊員 諸方卉)
文章來源: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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