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具藝術性和實用性的酒瓶是典型的實用藝術品,對其進行知識產權保護,權利人往往選擇申請外觀設計專利這一路徑。不過,近年來,在司法實踐中,也有不少權利人不斷嘗試通過版權路徑進行維權。
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就雅斯.埃內西有限公司(軒尼詩公司)起訴廣東卡拉爾酒業有限公司、梅州中法拔蘭地有限公司、廣州李氏兄弟貿易有限公司等4被告侵犯其版權一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軒尼詩公司就Paradis(百樂廷)白蘭地酒瓶作品享有版權,4被告生產銷售的“JOHNNYSBLUE尊尼藍牌—卡爵XO白蘭地”產品(下稱被訴侵權酒瓶)侵犯了軒尼詩公司就該酒瓶作品享有的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4被告需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等共計50萬元。
值得關注的是,二審法院結合當事人提交的新證據撤銷了一審法院此前作出的軒尼詩公司不享有百樂廷酒瓶作品版權的一審判決,但兩審法院均認定涉案酒瓶構成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美術作品,并對其構成美術作品的構成要件進行了詳細說明,受到業界的廣泛關注。
一審中,卡拉爾公司、拔蘭地公司、李氏公司否認侵權,并共同辯稱:首先,軒尼詩公司主張其是涉案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但其提交的證據不能證實涉案作品為法人作品,亦不能證實軒尼詩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權。其次,被訴侵權酒瓶實施的是在先外觀設計專利,與百樂廷酒瓶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不構成侵權。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百樂廷酒瓶整體設計體現了作者個性化的表達,具有較強的藝術性和獨創性,富有美感,構成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不過,在4被告是否構成對軒尼詩公司版權侵犯的問題上,一審法院認為軒尼詩公司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能證明百樂廷酒瓶屬于法人作品,即不能證明軒尼詩公司對百樂廷酒瓶美術作品享有版權。據此,一審法院駁回了軒尼詩公司的訴訟請求。
軒尼詩公司不服,上訴至廣東高院。二審中,軒尼詩公司提交了百樂廷酒瓶設計師阿涅斯.帝埃里出具的版權權屬聲明等證據,欲證明其擁有百樂廷酒瓶美術作品的版權。
廣東高院結合在案證據,支持了軒尼詩公司的上訴請求,判決4被告構成版權侵權,并全額支持軒尼詩公司提出的50萬元經濟損失索賠。
據了解,如何界定以酒瓶為代表的實用藝術品的版權屬性,是解決此類糾紛的關鍵。雖然一審法院認為軒尼詩公司不能證明對百樂廷酒瓶美術作品享有版權,但認定了百樂廷酒瓶構成美術作品,受到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二審法院更是進一步對實用藝術品作為美術作品獲得著作權法保護的構成要件等進行了詳細說明,這對審理此類糾紛起到重要的參考作用。
在該案中,軒尼詩公司明確主張百樂廷酒瓶構成美術作品。然而,眾所周知,酒瓶是一件實用藝術品,兼具實用性與藝術性,而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作為思想范疇的實用功能并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因此,要判斷實用藝術品能否構成美術作品,除需滿足著作權法關于作品的一般構成要件以及美術作品的特殊構成要件外,還應滿足實用性與藝術性可以相互分離的條件,以及滿足具有較高美感、可使一般公眾將其視為藝術品的要件。
具體而言,一審法院在判決中指出,首先,判斷酒瓶是否構成美術作品應當看其是否滿足作品的3個構成要件:其一,是否屬于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的一種表達形式;其二,是否具有獨創性;其三,是否能以有形形式復制。同時,還應當滿足美術作品的特殊構成要件,即以線條、色彩或其他方式構成,具有審美意義和構成平面或立體的造型藝術。其次,判斷以酒瓶為代表的實用藝術作品能否作為美術作品獲得保護,還應對其是否具有審美意義或美感單獨進行審查。實用美術作品是指具有實用性、藝術性并符合作品構成要求的智力創作成果,其是否具有美感或審美意義是區分一件實用工業品是否可以納入美術作品獲得保護的重要標準。因此,對于一般的美術作品只需要證明獨創性即可,但對于實用美術作品還應當單獨論證其是否具有審美意義。(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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