膠東在線7月6日訊 原告某(集團)有限公司是一家享譽國內外的文化辦公用品企業集團,主營筆類、體育娛樂用品,辦公機械及設施、五金交電、精細化工產品,日用百貨等產品。原告自取得注冊商標后,積極宣傳和加強產品質量管理,在全國多個大中城市報紙、雜志、電視等多種媒體上投放了大量的廣告,使原告的產品取得了較高的知名度,贏得了廣大消費者的認可與贊同。原告取得的商標曾被認定為某市著名商標、中國馳名商標,原告生產的產品多次被評為某市知名品牌、中國名牌產品。被告煙臺某文體商行在店鋪內銷售從某批發市場商鋪購進的產品,其產品商標與原告產品商標非常相似,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原告遂向芝罘區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系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人,依法享有上述注冊商標專用權,其在核定使用范圍內依法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應受法律保護。被告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本案中,被控侵權商品上的商標圖案與注冊商標中的圖案相同,原告注冊并使用在筆類商品上的商標早在1995年就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和美譽度,被控侵權商品在顯著位置上標明侵權圖案,足以使普通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為系原告生產的商品或者與原告有特定聯系,故被控侵權商品系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被告的銷售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擾亂市場經營秩序,同時也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由于疫情影響,被告目前處于虧損狀態,出售的產品都是按原價銷售,未從中獲利,且因為法律意識淡薄,不清楚自己侵犯了原告的商標權。經法官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被告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原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一次性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法官提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個體經營者在日常經營中,要對購買方購進的產品的生產商、規格型號等信息仔細核對,以免購入“高仿”產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責任編輯:張婕 通訊員: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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