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城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田某某假冒注冊商標案一審宣判,被告人田某某為他人制造假冒品牌系列白酒提供散酒六千余斤,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2017年12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田某某在明知吳某、沈某包裝、生產假冒品牌白酒的情況下,為了牟取非法利益,以每斤8元、13元不等價格,共14次銷售給吳某、沈某散酒6230斤,價值53540元。除現場查獲200斤外,其他散酒均被吳某、沈某包裝成1000余箱品牌白酒,涉案價值人民幣285500元。被告人田某某獲利人民幣3000元。另查明,吳某、沈某共計生產假該品牌系列白酒4200余箱,涉案金額130余萬元。同案宣判的還有參與包裝、提供運輸便利、提供假冒品牌白酒空瓶、為造假酒提供儲存地點的十余名犯罪嫌疑人。
辦案檢察官提醒,根據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儲存、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或幫助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共犯論處。為假冒商標行為提供場所、運輸等便利條件或幫助的,構成共同犯罪,也會受到刑事追究。
(責任編輯:吳雙宇)
文章來源: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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