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原告黃某與被告趙某、江蘇鳳凰文藝出版社有限公司、北京世紀卓越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下稱世紀卓越公司)侵犯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進行了終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被告趙某(筆名:瀟湘冬兒)立即刪除《11處特工皇妃》(下稱《11處》)《特工皇妃楚喬傳》(下稱《楚喬傳》)中侵犯黃某(筆名:蕭如瑟)獨創的《九州·斛珠夫人》著作權的內容,公開致歉消除影響,并賠償黃某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4.9萬元。
一審認定侵權
黃某認為,趙某創作的《11處》《楚喬傳》抄襲了《九州·斛珠夫人》中的17處“金句”,這些“金句”屬于濃縮了其寫作技巧與獨特美學風格的重要內容,構成著作權侵權;趙某借助前述17處“金句”用于宣傳推廣電視劇《楚喬傳》屬于不正當利用了原本屬于《九州·斛珠夫人》的商業轉化優勢,趙某的行為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
趙某辯稱,通過整體比對,《楚喬傳》與《九州·斛珠夫人》在故事背景、主題、人物設置等方面均完全不同,其未侵犯《九州·斛珠夫人》的著作權;《楚喬傳》的知名度遠遠高于《九州·斛珠夫人》,其也未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世紀卓越公司則辯稱,該公司只是《楚喬傳》圖書及電子書的銷售商,且均有合法來源,該公司依法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黃某主張權利的17處文字內容,融入了其獨立的智力勞動,具有一定的獨創性,符合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標準。將權利作品與被訴侵權作品中的具體相似之處進行逐一比對,法院認定被訴侵權作品中的部分內容構成了表達層面的實質性相似,構成抄襲。
對于未被認定抄襲的部分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問題,法院認為由于這些句子不會對作品整體產生實質性影響,也不會因此影響《九州·斛珠夫人》的商業開發。同時,由于《九州·斛珠夫人》的圖書宣傳文案尚未與《九州·斛珠夫人》形成長期穩定的關聯關系,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故法院認定趙某的被訴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對于一審判決,趙某表示不服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二審維持原判
二審現場,原被告雙方圍繞黃某主張的《九州·斛珠夫人》中17處涉案文字段落內容是否構成作品、《11處》《楚喬傳》中的被控侵權文字段落是否侵害了黃某對《九州·斛珠夫人》相應文字段落享有的著作權等焦點問題展開了激辯。
在《九州·斛珠夫人》中17處涉案文字段落內容是否構成作品方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定,黃某主張權利的17處涉案文字段落雖然均為《九州·斛珠夫人》的片段且較之全書篇幅相對短小,但均超出了字詞的簡單組合的程度,通過多種修辭手法對場景進行描寫、對人物的情感進行刻畫,融入了黃某獨立的智力勞動,體現了其對喻體的選擇、對細節的設計以及對人物動態變化的安排,均構成獨立的作品。
至于《11處》《楚喬傳》中的被控侵權文字段落是否侵害了黃某對《九州·斛珠夫人》相應文字段落享有的著作權,法院認定,《11處》《楚喬傳》中有15處段落與《九州·斛珠夫人》中相應段落構成相同或實質性相似的主張成立,在《九州·斛珠夫人》在先發表且趙某曾多次認可其《11處》《楚喬傳》的創作受到過《九州·斛珠夫人》的影響的情況下,趙某在后創作的小說《11處》《楚喬傳》未經許可使用黃某具有獨創性的文字段落,并將該兩部小說在網絡上傳播并出版的行為,構成對《九州·斛珠夫人》相應段落的剽竊。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本報記者 侯偉)
(編輯:蔣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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