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下稱海淀法院)針對原告北京潘娜托尼食品有限公司(下稱潘娜托尼公司)與被告羅森(北京)有限公司(下稱羅森公司)、北京超市發連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超市發公司)、北京谷香沁園食品有限公司(下稱谷香沁園公司)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三被告侵犯了潘娜托尼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但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故判決三被告停止侵權行為,谷香沁園公司還需承擔賠償責任。宣判后,谷香沁園公司提起上訴。
潘娜托尼公司訴稱,其依法享有第16796245號注冊商標專用權(下稱涉案商標),核定使用在第30類“餅干、蛋糕、面包”等商品上,并以涉案商標為品牌推出潘娜托尼蛋糕(下稱涉案產品),其包裝經過專業設計,具有一定知名度。潘娜托尼公司發現,羅森便利店內銷售谷香沁園公司生產的“潘妮托尼”面包(下稱被訴產品),其整體包裝裝潢與涉案產品的一樣,購買時小票顯示銷售方為羅森公司,發票顯示銷售方為超市發公司。潘娜托尼公司認為上述行為會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構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
三被告均辯稱,“潘娜托尼”和“潘妮托尼”是意大利傳統面包通用名稱的中文譯名,被訴產品使用“潘妮托尼”屬于正當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涉案產品知名度不高,且被訴產品僅在圣誕節期間銷售,銷售范圍僅限于羅森門店,不會造成混淆或誤認。此外,羅森公司和超市發公司稱已經停止銷售被訴產品。
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潘妮托尼”與涉案商標中的中文部分“潘娜托尼”除第二個字外其他部分一致,且二者均為字形基本一致的藝術字體;被訴產品屬于涉案商標核準的面包類別,故屬于在同種商品上使用與涉案商標近似的標識,足以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構成商標侵權;三被告雖提出通用名稱的抗辯,但未提交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其次,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涉案產品已經被相關公眾所知悉,具有了一定的市場知名度和美譽度,潘娜托尼公司關于不正當競爭的訴訟請求無法得到支持。再次,羅森公司和超市發公司對被訴產品是否侵權并不知情,且提供了采購合同和發票可證明被訴產品的合法來源,故三被告應停止侵犯涉案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谷香沁園公司還需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最終,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該案審理法官表示,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在認定是否為商品的通用名稱時,不能僅根據網頁打印件或者某一主體的使用情況,尤其是音譯名等外來詞匯,其主要誕生于國外,國內相關公眾對其認知程度相對較低。商品的通用名稱必須是唯一或固定指代某一類商品,且經過長時間、多主體的廣泛使用,相關公眾已經對該名稱與商品產生了穩定的認識,不會認為是商品的來源。由此,主張構成通用名稱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舉出充分證據對此進行證明。該案中,三被告僅提供了網頁的打印件,不足以證明涉案商標在中國已經成為通用名稱。
該案中潘娜托尼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訴訟請求未得到支持,是因為潘娜托尼公司沒有充分證明涉案產品的包裝和裝潢的最早使用時間和持續使用情況,也未充分證明廣告的投放時間和投放地域,加之網上自營店鋪的評論數量較少,故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認定涉案商品具有一定影響,對其包裝和裝潢無法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保護。(曹文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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