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5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下稱上海知產法院)在侵權事實部分先行判決的基礎上,對一起專利權糾紛案的損害賠償部分作出一審判決。
判令被告廈門盧卡斯汽車配件有限公司(下稱盧卡斯公司)、被告廈門富可汽車配件有限公司(下稱富可公司)賠償瓦萊奧清洗系統公司(下稱瓦萊奧公司)經濟損失600萬元及合理費用100萬元。
2019年1月22日,上海知產法院首次依法運用先行判決方式,對原告瓦萊奧公司與被告盧卡斯公司、被告富可公司、被告陳某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侵權事實部分作出先行判決,及時制止侵權行為、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
圖片來源:上海知產法院據了解,上述案件原告系名稱為“機動車輛的刮水器的連接器及相應的連接裝置”的發明專利權人。
原告發現三被告未經許可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的雨刮器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構成對其專利權的侵犯,故訴至上海知產法院,請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600萬元。
2019年1月22日,上海知產法院對該起案件侵權事實部分先行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控侵權產品落入原告享有的專利權保護范圍,被告盧卡斯公司、富可公司立即停止對涉案發明專利權的侵害。
判決后,被告盧卡斯公司、富可公司提起上訴。2019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后,上海知產法院繼續審理該案侵權損害賠償部分。
原告稱,本案就侵權事實先行判決后,被告盧卡斯公司、富可公司仍在繼續銷售侵權產品,甚至在部分先行判決經二審維持生效后,原告仍購買到了侵權產品。
此外,被告企圖通過新設立的公司繼續銷售侵權產品,逃避相應的法律責任。鑒于該兩被告并未有停止侵權的意圖,主觀惡意大,且原告亦增加了合理開支的數額,故原告申請變更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盧卡斯公司、富可公司支付賠償金2500萬元(包括經濟損失1500萬元,懲罰性賠償1000萬元),并賠償原告因制止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開支300萬元。
被告盧卡斯公司、富可公司共同辯稱,不同意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的申請,原告主張的經濟損失、懲罰性賠償金以及合理費用均缺乏法律依據。
經審查后,上海知產法院準許原告變更訴訟請求。
關于原告主張依據被告侵權獲利的方式計算賠償數額,符合法律規定;關于原告主張的懲罰性賠償,經查,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兩被告存在惡意侵權,因此法院認為不具備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條件。
綜上,上海知產法院判決被告盧卡斯公司、富可公司賠償原告瓦萊奧公司經濟損失600萬元,對公證費、翻譯費、律師費等合理費用100萬元予以支持。
文章來源: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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