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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覺得以上提到的
“聽音識劇”功能很酷炫?
然而,上海簫明企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簫明公司”)卻因開發運營的“飛幕”APP中提供了“聽音識劇”功能,被依法享有《我的團長我的團》電視劇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西安佳韻社數字娛樂發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西安佳韻社公司”)以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
“聽音識劇”到底是一個怎樣的功能?因“聽音識劇”功能而引發的糾紛如何判定?
“聽音識劇”功能
“聽音識劇”功能是在用戶播放相應影視劇、電影作品的聲音時,該功能可以識別并播放對應作品的片段。
案情回顧
原告西安佳韻社公司訴稱被告在其運營的“飛幕”手機客戶端平臺,通過信息網絡非法向公眾提供涉案作品《我的團長我的團》的在線播放業務。原告擁有涉案作品的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被告的行為未經原告授權許可,即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涉案作品。被告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
被告上海簫明公司辯稱
首先,其提供“聽聲識劇”服務以及為用戶提供影視劇信息的行為屬于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飛幕APP提供的“聽聲識劇”服務,是用戶向APP輸入聲音,APP使用AI音源智能識別系統,為該用戶展示音源來源的影視片段,該片段時長不超過1分鐘。在功能和目的上,被告提供的“聽聲識劇”服務是向不熟悉影視作品的用戶介紹影視作品,并使其知曉該影視作品名稱并了解輸入音頻所對應的1分鐘片段,并非提供在線播放業務,用戶可以就該片段學習、點評并形成筆記。實際有利于涉案作品的推廣與傳播,且1分鐘占比極低。
其次,APP平臺無法向用戶直接提供電影片段,需由用戶以其他設備自行播放相關影片,以此提供播放聲源。因此,“聽聲識劇”提供的片段并不影響該用戶在其他播放平臺的觀看,“聽聲識劇”服務無法達到免費在線播放的效果,不會影響原告應得的收益。
此外,其APP是創新業務模式,應當得到支持。APP的目的是助力影視觀眾審美升級,讓用戶輕松截取影視劇中內容,生成短視頻來記錄觀點,符合年輕人的交流習慣和方式,法院應當給予創新型產業發展提供客觀條件。
庭審中,合議庭結合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就被告提供涉案作品的“聽音識劇”功能以及用戶使用該功能后的后續行為性質作為本案的爭議焦點進行了細致的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定
被告在其運營的APP中提供“聽音識劇”功能,包括兩部分行為:一是以每分鐘為單位對涉案作品進行剪輯,并將剪輯后的片段上傳至服務器中,被告通過網絡用戶播放的聲音,利用涉案APP中識別技術,從服務器中抓取并播放對應片段;二是就抓取播放的片段,被告向網絡用戶提供發布于其APP中不同欄目的功能,供他人瀏覽觀看。法院對于這兩種行為分別予以評價。
被告將涉案作品剪輯
并上傳至服務器中的行為
在著作權法中規定了信息網絡傳播權,就是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其中對于“提供作品”而言,是指通過上傳到網絡服務器、設置共享文件夾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軟件等方式,將作品置于信息網絡中,使公眾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以下載、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換句話說,“提供作品”并不是以實際提供了多少作品為判斷依據,而是以提供作品的可能性為準。
本案中,被告將涉案作品剪輯并上傳至其服務器中,供網絡用戶查找、在線播放;在與網絡用戶提供的聲音進行對比后,向其提供上述作品中時長一分鐘的片段。上述行為,雖然針對網絡用戶的每次識別行為,僅提供一分鐘的片段,但實質上已經將涉案作品置于網絡服務器中,供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通過被告APP獲得涉案作品。因此被告行為構成侵權。
網絡用戶在被告APP
相關欄目中 發布涉案作品片段的行為
網絡用戶通過“聽音識劇”功能查找并在線播放涉案作品后,可以另行選擇發布于被告設置的不同欄目中。那么已發布的內容,公眾是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在線瀏覽、獲得涉案作品。被告也未提交證據證明作品的片段是用戶上傳。因此,被告視為作品片段的直接提供者,同樣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關于被告辯稱提供的只是涉案影片的1分鐘片段,無法表達完整的情節,僅是為了評論、介紹作品。但是如前所敘述的,被告將涉案作品置于向公眾開放的網絡服務器中,雖然可能一次播放的片段只有1分鐘,但復制、再現涉案作品的性質沒有改變,整部涉案作品的任何一個節點均可被識別并播放。此行為已經影響了作品的正常使用。故其抗辯,法院不予認定。
一審判決結果
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600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明確了將他人作品進行剪輯并進行分段播放的行為,未經權利人許可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被告運營的APP曾獲得上海市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政府資金扶持,主張其行為符合文化產業創新需求。但本案突破被告的“創新”外在表現形式,進一步明確了在廣泛的信息網絡中“提供作品”的標準。創新固然需要鼓勵,但借創新技術手段之名不當利用作品,仍應認定為侵權,只有建立在尊重前人創作的基礎上合法傳播,才會有助于規范網絡傳播行為,推動文化產業有序發展。
文章來源: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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