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自整理并出版民族傳統樂器曲牌,卻在購買相關書籍后發現,同一曲目的演奏譜被他人“冠了名”。近日,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案件,一審判決認定各改編人對各自整理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享有著作權,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1984年人民音樂出版社出版的《民族樂器傳統獨奏曲選集》中四川揚琴曲牌《將軍令》是李某元與項某共同整理的作品,在法律保護期內,兩人共同享有著作權。2018年3月24日,李某元購買了一本《揚琴經典作品及演奏要點解析》,發現其中《將軍令》署名為“李某才、李某貴”演奏譜。李某元認為被告李某貴與出版社共同侵犯其著作權,遂訴至法院。
錦江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受法律保護。對于民間文學藝術保護,在禁止歪曲和商業濫用的前提下,鼓勵對其進行合理開發及利用,使其發揚光大,不斷傳承發展。《將軍令》系民間藝術作品,任何人都有權整理。原告李某元與項某共同整理的《將軍令》,源于民間曲調《將軍令》,兩人享有著作權。而被告李某貴整理版《將軍令》,也是源于民間曲調《將軍令》,在保留和吸收李某元父輩說唱形式的《將軍令》基礎上融合自身的演奏技巧整理而成,作品具有獨創性,故被告李某貴對其整理版《將軍令》享有著作權。因此,原告和被告對各自整理的《將軍令》均享有著作權,兩被告不構成侵權,遂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民間文學藝術衍生作品是在原作品的基礎上衍生而來的,具有獨創性的衍生作品受法律保護。對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在禁止歪曲和商業濫用的前提下,國家法律鼓勵對其進行合理開發及利用,使其發揚光大,不斷傳承發展。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二條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九條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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