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了《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標志著我國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實現了統一,為我國建立地理標志統一認定制度下的保護模式打下重要基礎,必將進一步提升我國地理標志保護水平。
制定《辦法》是推進地理標志統一認定制度的重要舉措。根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及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相關要求,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擬定原產地地理標志統一認定制度并組織實施。為有效落實中央改革要求,國家知識產權局明確了實現地理標志的統一受理渠道、統一審查標準、統一發布公告、統一專用標志、統一監管保護的工作思路。2019年7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同步啟動了專用標志設計與使用管理規范的起草工作。2019年10月,確定了統一的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印發了《關于發布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公告》和《關于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官方標志登記備案的公告》,把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納入官方標志保護。同時,在深入理論研究和現狀調研、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辦法》,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局務會審定并公開發布。
制定《辦法》是加強統一監管保護、提高地理標志保護水平的重要舉措。多年以來,我國多種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并存使用,不僅不利于消費者對地理標志產品的識別,也增加了部分生產者的運營成本,加大了地理標志監管執法的工作難度。確定統一的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并制定《辦法》,規范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有利于提高公眾對地理標志的認知度,對統一地理標志監管保護具有積極作用,有助于在全社會形成保護地理標志的良好氛圍。
《辦法》從以下幾個方面規范了專用標志的使用和管理。一是明確了專用標志的官方標志屬性。《辦法》明確了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為官方標志,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統一制定發布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要求,組織實施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監督管理。不符合《辦法》規定且未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同意,任何人不得使用與專用標志相同或近似的標志。二是明確了使用人義務。專用標志合法使用人包括經公告核準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生產者,經公告地理標志已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注冊人的集體成員,經公告備案的已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地理標志的被許可人以及經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備案的其他使用人。統一專用標志不僅適用于地理標志保護產品,也適用于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地理標志,以及其他經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備案的使用人。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相關標準、管理規范和使用管理規則組織生產地理標志產品,保證使用專用標志的地理標志產品嚴格按照統一的標準、規范或規則生產,確保產品的特定品質。另外,舉辦地理標志相關的公益性活動或確有正當理由和需要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應通過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登記備案的方式獲得專用標志使用資格。三是明確了使用要求。使用人應按要求規范標示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標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國家知識產權局將依托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數據管理系統,為每個合法使用人生成帶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專用標志,由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負責當地使用人專用標志的下載和發放工作。同時,使用人應根據實際情況同時標注相應的地理標志名稱、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及商標注冊號,所執行的地理標志標準代號或批準公告號。標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及商標注冊號,是《辦法》與以往相關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要求的顯著不同之處,將為地理標志監管執法提供更加直觀的判斷依據,進一步提高地理標志保護執法水平,也將有助于加強社會監督。四是明確了使用監管責任。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負責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的日常監管,鼓勵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將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和日常監管信息通過地理標志保護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使用人應按照《辦法》要求使用專用標志,如違反有關規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停止其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資格。未經公告擅自使用或偽造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或使用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志致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地理標志,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及相關執法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辦法》為進一步加強地理標志保護監管增加了制度依據,有利于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規范使用,對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有序的市場環境具有積極作用。
《辦法》規定,原相關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過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在2020年12月31日仍然可以使用原標志。下一步,國家知識產權局將組織各地積極穩妥推進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更換工作,進一步嚴格規范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申報的審核程序和要求,加強專用標志使用的日常監督管理和動態管理,不斷提升地理標志保護水平,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一是積極穩妥推進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更換工作。指導各地知識產權部門制定專項工作方案,細化推進計劃,穩妥有序組織開展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下載、印制和發放,指導地理標志合法使用人及時完成原相關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更換。二是嚴格規范專用標志申報的審核程序和要求。根據地理標志保護資源普查情況,嚴格審核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人資格和申報材料,規范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三是加強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監督管理。將專用標志使用情況納入年度監督抽查計劃,組織開展專項抽查。聚焦電子商務網站、微信、微博、手機應用程序、短視頻平臺等銷售平臺,兼顧實體零售和流通市場,加強對相關產品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情況的主動監測和有關舉報投訴信息的調查處理。四是廣泛開展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工作宣傳。做好地理標志保護的信息公開和服務引導。鼓勵及時為公眾提供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和監管信息。充分發揮行業協會、龍頭企業、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示范區等的監督協調和示范引領作用,共同提升地理標志保護水平。(作者系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保護司司長 張志成)
文章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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