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出臺《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辦法》從我國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適用范圍及樣式、機構職責、使用人義務、合法使用人、使用要求、使用人標示方法、對合法使用人的監督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規定,旨在加強我國地理標志保護,統一和規范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依據《辦法》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統一制定發布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要求,組織實施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監督管理。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負責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的日常監管。
《辦法》要求,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和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地理標志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應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指定位置標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國外地理標志保護產品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應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指定位置標注經銷商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理標志保護產品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應同時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和地理標志名稱,并在產品標簽或包裝物上標注所執行的地理標志標準代號或批準公告號。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地理標志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應同時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和該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并加注商標注冊號。
《辦法》強調,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合法使用人未按相應標準、管理規范或相關使用管理規則組織生產的,或者在2年內未在地理標志保護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停止其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資格。對于未經公告擅自使用或偽造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或者使用與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標識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志,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地理標志的行為,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及相關執法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進行查處。依據《辦法》,原相關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過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在2020年12月31日前生產的使用原標志的產品可以繼續在市場流通。
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保護司有關負責人表示,《辦法》的出臺是國家知識產權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機構改革精神,加強原產地地理標志統一認定工作的重要舉措之一。各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要扎實推進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更換工作,進一步嚴格規范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申報的審核程序和要求,加強專用標志使用的日常監督管理和動態管理,不斷提升地理標志保護水平,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知識產權報 記者 李鐸)
文章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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