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 主辦方宣稱“抖音公司總部高管坐鎮”并在抖商大會上未經許可使用“抖音”商標,為此,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與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下合稱抖音公司),將“抖商大會”主辦方訴至法院。昨日(3月26日),杭州互聯網法院適用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判決“抖商大會”主辦方賠償210萬元。
未經許可使用注冊商標,“抖音”訴“抖商”
抖音公司訴稱,2018年12月17日,杭州抖商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抖友文化創意有限公司、真之棒科技有限公司、楊某某等四被告,在杭州舉辦了“抖商集團暨抖商萬人聯盟啟動大會”,并發布了含有虛假內容的宣傳文章,活動現場多次使用抖音公司的注冊商標。
抖音公司認為,四被告上述行為,構成了對抖音的著作權侵權、商標侵權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禁止商業混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12月,被告杭州抖商科技公司在杭州舉辦“抖商萬人聯盟啟動大會”,會場宣傳中多處使用“抖音等”注冊商標,且大會宣稱邀請“神秘嘉賓”為“抖音總部高管助陣”“抖音總部大咖分享”等。被告還通過其公眾號、個人微博、個人QQ號等擅自使用涉案商標、標識,同步進行虛假宣傳。
此外,被告還在其運營的公眾號相關文章中,未經授權許可復制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權的抖音美術作品并進行網絡傳播,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構成著作權侵權。
適用懲罰性賠償,法院判被告賠210萬
法院審理后認為,未經抖音官方明確授權或者許可,抖商培訓機構在培訓中使用“抖音”等商標,易使消費者對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或者誤認,構成商標侵權。如果培訓方與“抖音”沒有相關合作或協議,卻聲稱與“抖音”存在合作或由“抖音”授權等誤導性宣傳,容易使公眾誤以為與抖音存在關聯,涉嫌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
涉及著作權侵權的部分,法院認為,抖音涉案商標在行業內具有較高知名度,有一定的市場影響力,被告未經授權許可復制使用并進行網絡傳播,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構成著作權侵權。
法院判決,杭州抖商科技有限公司、真之棒科技有限公司、楊某某就訴爭商標侵權行為共同賠償原告150萬元;杭州抖商科技有限公司、真之棒科技有限公司、楊某某就訴爭不正當競爭行為共同賠償50萬元;就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判令真之棒科技有限公司賠償10萬元。
宣判后,主審法官接受采訪表示,新修訂的《商標法》中明文規定了懲罰性賠償條款,這不僅是對權利人的補償,也是對故意侵權人的懲罰。對于惡意侵權行為判以高額賠付不僅是為了制止侵權行為發生,也是為解決長期以來知識產權侵權違法成本低、賠償不足以遏制侵權行為繼續發生的現象。(記者王?。?/span>
責任編輯:劉萬里
文章來源: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
友情鏈接 · Link 國家知識產權局 | 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 中國商標網 | 國家版權局網 | 重慶市知識產權局 | 四川力久律師事務所
版權所有 重慶市前沿專利事務所(普通合伙) 渝ICP備15007289號-1 渝公網安備 50011202500643號 Powered by 重慶網站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