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發布《與疫情相關的辦理商標業務期限相關問題解答》(下稱《解答》),詳細告知商標業務當事人受疫情影響的商標業務辦理期限事項。
《解答》明確,當事人辦理商標業務補正、審查意見書回文、商標規費繳納、同日申請提供使用證據和協商回文、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提供使用證據,辦理商標異議、商標駁回復審、不予注冊復審、無效宣告復審、撤銷復審的申請、答辯、補充證據, 以及請求無效宣告的答辯、補充證據等商標業務,因疫情導致其不能在法定期限或指定期限內提出的,相關期限自當事人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開始住院、隔離,或者因所在地區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辦理商標業務之日起中止,待當事人因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住院治療、隔離結束,或者所在地區開始復工、人員管控結束之日繼續計算。
《解答》還明確,當事人在辦理上述商標業務時,應一并提交適用期限中止的書面申請,申請書應列明當事人疫情期間所在地區、權利行使障礙原因和消除時間,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感染治療、被隔離或者被管控期限等證明材料,但當事人所在地區政府公開發布的延遲復工通知除外。為減輕受疫情影響的當事人負擔,針對多件同類業務申請以相同事由主張期限中止的,可以僅提交一份證明材料,將該證明材料隨其中一個案件提交,其他案件僅需在適用期限中止申請書中寫明該證明材料所在案件的申請號。
此外,當事人因疫情未能在寬展期內辦理商標注冊續展申請手續,可能導致其商標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權利行使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提出續展申請,并附送相關證明材料。(知識產權報 昱知)
文章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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