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下稱南山法院)就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下稱騰訊公司)起訴上海盈訊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上海盈訊公司)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由騰訊公司研發的智能寫作輔助系統Dreamwriter創作的財經報道文章具有獨創性,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上海盈訊公司未經授權通過其經營的“網貸之家”網站對外傳播涉案文章構成侵權。值得注意的是,這是業界首起認定AI(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構成作品的著作權糾紛。
近年來,AI技術在全球迅速興起,由此也引發了人們對安全、倫理、法律等諸多問題的關心,其中,AI生成的內容能否納入著作權法保護范圍,各方爭議較大。有觀點就提出,根據現行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文字作品應由自然人創作完成,這是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作品的必要條件。但也有觀點指出,AI是人類智力勞動的延伸,將AI生成內容視為人類的智力成果,不應存在法理障礙。
擅自轉載引發訴訟
Dreamwriter(下稱涉案軟件)是騰訊公司2015年自主研發的一套基于數據和算法的智能寫作輔助系統。2018年8月20日,由涉案軟件創作完成的《午評:滬指小幅上漲0.11%報2671.93點通信運營、石油開采等板塊領漲》財經報道文章(下稱涉案文章)在騰訊證券網站上首次發表,并在文章末尾注明“本文由騰訊機器人Dreamwriter自動撰寫”。
騰訊公司向法院起訴稱,涉案文章由其工作人員使用涉案軟件完成,代表原告意志創作,并由原告承擔責任,原告依法應視為涉案文章的作者,涉案文章作品的著作權歸原告。上海盈訊公司未經許可在涉案文章發表當日就進行了完全復制,并發表在其經營的“網貸之家”網站上向公眾傳播,此行為涉嫌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權。據此,騰訊公司請求法院判令上海盈訊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
庭審中,上海盈訊公司認可騰訊公司主張的事實。
南山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主要審理焦點在于涉案文章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的文字作品。對此,南山法院認為,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涉案文章是否構成文字作品的關鍵在于其是否具有獨創性,而判斷涉案文章是否具有獨創性,應當從是否獨立創作及外在表現上是否與已有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差異或具備最低程度的創造性進行分析判斷。首先,從外在表現形式上看,涉案文章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內容體現出對當日上午相關股市信息、數據的選擇、分析、判斷,文章結構合理、表達邏輯清晰,具有一定的獨創性。其次,從涉案文章的生成過程來分析,該文章的表現形式由騰訊公司主創團隊相關人員個性化的安排與選擇決定,其表現形式并非唯一,具有一定的獨創性。因此,涉案軟件技術上“生成”的創作過程均滿足著作權法對文字作品的保護條件,屬于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文字作品。
據此,南山法院一審判決上海盈訊公司未經授權轉載涉案文章的行為侵犯了騰訊公司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鑒于被告已經刪除侵權作品,酌情判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開支1500元。
記者就該案多次聯系被告,截至發稿,未收到回復。目前,該案判決仍在上訴期內。
彌補空白加強保護
AI作為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的重要力量,在推動傳統產業升級換代中產生了重大的影響,并被越來越多地引入到藝術創作和文學創作中。而對于這些“作品”是否屬于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能否擁有版權,業界一直存有不同觀點。
例如,北京菲林律師事務所(下稱菲林律所)起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侵權案被業界稱為“首例AI生成內容著作權糾紛”,在該案一審判決中,法院認為,具備獨創性并非構成文字作品的充分條件,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文字作品應由自然人創作完成。雖然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計算機軟件智能生成的此類“作品”在內容、形態,甚至表達方式上日趨接近自然人,但根據現實的科技及產業發展水平,若在現行法律的權利保護體系內可以對此類軟件的智力、經濟投入予以充分保護,則不宜對民法主體的基本規范予以突破。故法院認定,自然人創作完成仍應是著作權法上作品的必要條件,即使菲林律所主張的內容具有獨創性,但仍不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此案一審判決后,引發業界廣泛關注。有觀點認同上述判決,但也有很多人提出,由于我國現行法律對于AI的生成內容保護處于“缺位”狀態,AI研發人員的權利也處于“真空”地帶,如果對AI生成內容的法律性質不進行調整和確認,恐不利于產業的長遠發展。因此,當南山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后,立刻引起業界討論。
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兼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李揚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依據我國著作權法能否被認定為受法律保護的作品,首先需要判斷其是否具有獨創性的表達。在司法實踐中,需要判斷表達是否為獨立創作、能否在外在表現上與已有作品區分,并且要在最低程度的創造性上對其進行判斷。人工智能是人的大腦和身體的延伸,在創作過程中 發揮了作用,只不過減輕了人的智力和體力勞動,這和傳統從事自動化工業生產的機器發揮的作用并無本質區別。既然傳統自動化機器生產的產品屬于人的勞動成果,將人工智能生成物視為人的智力成果,即思想或者情感的表達,亦不存在法理上的障礙。
“此外,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備獨創性的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認定為作品并通過著作權法保護,有利于鼓勵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文化的多樣性,同時激勵人們研發能夠減輕人的智力勞動和體力勞動、能夠生成具備獨創性作品的人工智能,并利用該人工智能進行作品創作。”李揚認為。(本報記者 姜旭)
文章來源: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
友情鏈接 · Link 國家知識產權局 | 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 中國商標網 | 國家版權局網 | 重慶市知識產權局 | 四川力久律師事務所
版權所有 重慶市前沿專利事務所(普通合伙) 渝ICP備15007289號-1 渝公網安備 50011202500643號 Powered by 重慶網站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