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簡稱AI)在全球產業界的興起,引發了安全、倫理、法律等諸多領域的熱議,其中,AI生成內容能否納入著作權保護范圍,一直以來都是各方爭議的焦點。近日,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下稱南山法院)在一起由AI生成內容引發的著作權糾紛案中,作出判決,首次認定AI生成內容具有獨創性,應當獲得著作權法保護。
擅自傳播文章引發糾紛
Dreamwriter是騰訊公司自主研發的一套基于數據和算法的智能寫作輔助系統。2018年8月20日,由Dreamwriter智能寫作助手創作完成的《午評:滬指小幅上漲0.11%報2671.93點通信運營、石油開采等板塊領漲》的財經報道文章(下稱“涉案文章”),在騰訊證券網站上首次發表,并在文章末尾注明“本文由騰訊機器人Dreamwriter自動撰寫”。
被告上海盈訊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上海盈訊公司)未經騰訊公司許可,在該文章發表當日擅自復制涉案文章,通過其經營的“網貸之家”網站向公眾傳播,且發布的內容和涉案文章內容完全相同。騰訊公司認為,被告的行為侵犯其享有的著作權,遂將其訴至法院。
上海盈訊公司在庭審中認可騰訊公司主張的事實。
南山法院經審理認為,騰訊公司研發的Dreamwriter創作的財經報道文章,從外在表現形式上看,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內容體現出對當日上午相關股市信息、數據的選擇、分析、判斷,文章結構合理、表達邏輯清晰,具有一定的獨創性。
另外,從涉案文章的生成過程來分析,該文章的表現形式是由騰訊公司主創團隊相關人員個性化的安排與選擇所決定的,其表現形式并非唯一,具有一定的獨創性。因此,認定Dreamwriter軟件在技術上“生成”的創作過程均滿足著作權法對文字作品的保護條件,屬于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文字作品。
據此,南山法院一審判決上海盈訊公司侵犯了騰訊公司所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鑒于被告已經刪除侵權作品,法院判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的維權費用人民幣1500元。
截至發稿,該案判決正在上訴期內。
AI生成內容法律保護的“缺位”
人工智能作為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的重要力量,在推動傳統產業升級換代產生了重大的影響,過去連續三年在政府工作報告中被提及,受到各領域人士的高度重視。其中,AI生成內容能否獲得中國著作權法保護,一直以來都是產業界和法律界爭論的焦點。
我國著作權法創設的目的旨在激勵人類創作,促進文化和科學事業繁榮發展,通過賦予創作者對作品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權益來鼓勵更多的人投身創作。目前,法律界存在不少觀點認為,著作權法旨在保護人類創作而非AI,只有人類享有獨創性的表達,AI生成內容不具備獨創性。
過去,我國法律對于AI的生成內容保護的“缺位”狀態,同時對AI研發人員的權利也處于“真空”地帶。AI生成內容能否納入法律調整范圍對于產業發展將產生重要的影響。
AI生成內容構成“作品”
依據我國著作權能否被認定為受法律保護的作品,首先需要判斷是否具有“獨創性”的表達。在司法實踐中,需要判斷表達是否為獨立創作、能否在外在表現上與已有作品區分、并且享有最低程度的創造性上進行判斷。
“人工智能是人的大腦和身體的延伸,在創作過程中發揮的作用,只不過減輕了人的智力和體力勞動,這和傳統從事自動化工業生產的機器發揮的作用并無本質區別。既然傳統自動化機器生產的產品屬于人的勞動成果,將人工智能生成物視為人的智力成果,即思想或者情感的表達,亦不存在法理上的障礙。”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兼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李揚對此表示道。
另外,李揚認為:“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備獨創性的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認定為作品并通過著作權保護,有利于鼓勵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文化的多樣性,同時激勵人們研發能夠減輕人的智力勞動和體力勞動、能夠生成具備獨創性作品的人工智能,并利用該人工智能進行作品創作。”
作者:姜旭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發布時間: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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