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2019年3月1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以下簡稱外商投資法),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26號主席令予以公布,這是中國第一部外商投資領域的基礎性法律。該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不僅明確內外資企業一視同仁、平等對待,全面確立對外資的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還針對外國投資者普遍關心的知識產權保護、技術轉讓等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外商投資法實施,明確要求制定配套法規,細化法律確定的主要制度,形成可操作的具體規則,持續優化外商投資環境。
作為外商投資法的配套法規,《實施條例》嚴格貫徹外商投資法的立法原則和宗旨,更加突出促進和保護外商投資的主基調,增強制度的可操作性,保障法律有效實施。
一是鼓勵和促進外商投資。《實施條例》提出要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規范外商投資管理,持續優化外商投資環境,推進更高水平對外開放。同時,對中國自然人與外國投資者共同投資、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的制定和調整程序、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的法律適用等問題作了明確規定。
二是細化外商投資促進具體措施。《實施條例》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平等適用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有關政策,依法平等參與標準制定、政府采購活動;建立健全外商投資服務體系。
三是加強外商投資保護力度。《實施條例》對外國投資者投資的征收補償、禁止利用行政手段強制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轉讓技術、保護商業秘密、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等作了細化,明確外商投資法第二十五條所稱政策承諾的具體內涵和要求。
四是規范外商投資管理。《實施條例》明確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的落實機制,細化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外商投資信息報告制度。
據了解, 我國將加大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懲處力度,平等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具體規定摘編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摘編)
第三章 投資保護
第二十二條 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出資、利潤、資本收益、資產處置所得、取得的知識產權許可使用費、依法獲得的補償或者賠償、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幣或者外匯自由匯入、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對幣種、數額以及匯入、匯出的頻次等進行限制。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籍職工和香港、澳門、臺灣職工的工資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由匯出。
第二十三條 國家加大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懲處力度,持續強化知識產權執法,推動建立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制,健全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平等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
此外,《實施條例》細化了現有外商投資企業組織形式等有關的過渡期安排,保持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穩定。明確了港澳臺投資的法律適用,保持港澳臺投資政策的連續性穩定性。并對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實施條例》施行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期限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綜合中國政府網、新華社消息)
文章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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