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公開宣判上訴人深圳市吉祥騰達科技有限公司(簡稱騰達公司)與被上訴人深圳敦駿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敦駿公司)、原審被告濟南歷下弘康電子產品經營部(簡稱弘康經營部)、濟南歷下昊威電子產品經營部(簡稱昊威經營部)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一案。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騰達公司制造、許諾銷售、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侵害了敦駿公司的專利權,當庭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敦駿公司系ZL02123502.3號名稱為“一種簡易訪問網絡運營商門戶網站的方法”的發明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該專利涉及Web認證上網技術,提出了一種基于Web虛擬服務器的強制登錄認證網頁(強制Portal)的方法,該專利技術主要應用于路由器。騰達公司是國內一家規模較大的網絡通信設備及方案供應商,路由器是其主要產品。
2018年7月,敦駿公司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稱,騰達公司未經許可制造、許諾銷售、銷售,弘康經營部、昊威經營部未經許可銷售的3款路由器產品侵害了敦駿公司的涉案專利權,請求判令3被告立即停止侵權、銷毀庫存及生產模具并賠償敦駿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500萬元。
濟南中院一審認為,騰達公司未經敦駿公司許可,制造、許諾銷售、銷售被訴侵權產品,其行為侵害了敦駿公司的涉案專利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弘康經營部、昊威經營部銷售被訴侵權產品,但能夠提供產品的來源,其賠償責任予以免除。2019年5月6日,濟南中院作出一審判決:騰達公司、弘康經營部、昊威經營部立即停止各自的侵權行為,騰達公司賠償敦駿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500萬元。騰達公司不服上述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該判決,改判駁回敦駿公司全部訴訟請求。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于2019年7月4日依法受理該案,并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被訴侵權的3款路由器產品在“Web認證開啟”模式下的使用過程,全部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和2的保護范圍,騰達公司制造、許諾銷售、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構成專利侵權并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騰達公司拒不提供有關侵權規模的基礎事實,致使對專利技術貢獻度的考量缺乏精準計算依據,對騰達公司二審中關于賠償額過高的各項抗辯主張不予支持。據此,于今日當庭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在該案中確立了如下重要規則:一是,如果被訴侵權行為人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將專利方法的實質內容固化在被訴侵權產品中,該行為或者行為結果對專利權利要求的技術特征被全面覆蓋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實質性作用,也即終端用戶在正常使用該被訴侵權產品時就能自然再現該專利方法過程的,則應認定被訴侵權行為人實施了該專利方法,侵害了專利權人的權利。二是,專利權人主張以侵權獲利確定賠償額的,侵權規模即為損害賠償計算的基礎事實。專利權人對此項基礎事實承擔初步舉證責任。如果專利權人已經完成初步舉證,被訴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有關侵權規模基礎事實的相應證據材料,導致用于計算侵權獲利的基礎事實無法精準確定,對其提出的應考慮涉案專利對其侵權獲利的貢獻度等抗辯理由可不予考慮。
最高人民法院從專利法鼓勵發明創造、促進科技進步的立法目的出發,充分考慮新技術領域的行業特點,明確了網絡通信領域方法專利的侵權判定標準,體現知識產權司法審判尊重科技發展規律和謀求知識產權實質性保護的價值取向。同時,進一步強化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在侵權損害賠償計算中的適用,突出侵權規模基礎事實在損害賠償計算中的首要地位,引導和促進訴訟雙方就侵權賠償計算形成實質性抗辯。該案裁判對于統一網絡通信領域方法專利侵權裁判標準、公平合理拓展專利權保護空間具有重要指導意義。(記者孫航)
文章來源: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
友情鏈接 · Link 國家知識產權局 | 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 中國商標網 | 國家版權局網 | 重慶市知識產權局 | 四川力久律師事務所
版權所有 重慶市前沿專利事務所(普通合伙) 渝ICP備15007289號-1 渝公網安備 50011202500643號 Powered by 重慶網站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