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下稱海淀法院)對原告優揚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優揚公司)與被告揚州鳴人工藝品有限公司(下稱鳴人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作出判決。認定鳴人公司為涉案產品的銷售商,其未經許可在其天貓店鋪中展示、銷售涉案產品,侵犯了優揚公司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和發行權,判決鳴人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000元。目前該案已生效。
優揚公司訴稱,其享有小羊肖恩系列卡通形象(下稱涉案作品)的著作權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獨占許可使用權,而鳴人公司在經營的天貓商城店鋪內銷售使用小羊肖恩形象的商品(下稱涉案產品),侵犯了優揚公司對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發行權和復制權,故要求鳴人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1萬余元。
鳴人公司辯稱,鳴人公司已在訴前下架涉案產品,也不再展示涉案卡通形象;銷售的涉案產品不屬于作品原件和復制件,也不是美術作品,亦沒有通過信息網絡上傳到服務器中供用戶瀏覽,故并沒有侵犯優揚公司的復制權;涉案產品的銷量僅為30件,產品單價為15至45元,優揚公司主張的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過高。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經比對,涉案產品的造型與涉案作品基本一致,構成實質性相似。根據在案證據,鳴人公司未經許可在涉案店鋪中展示、銷售涉案產品,侵犯了優揚公司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和發行權。不過,現有證據顯示涉案產品的生產主體并非鳴人公司,優揚公司亦未提交證據證明涉案產品的生產與鳴人公司有何關聯,故對優揚公司主張鳴人公司侵犯復制權的主張不予支持。
點評:
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發行行為,要滿足以下幾個要件:首先,該行為的對象是不特定的公眾;其次,行為方式是出售或贈與等轉移所有權的方式;最后,該行為提供的是原件或復制件,對于復制件的判斷關鍵在于新的載體中是否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達,同時有沒有形成新作品。該案中,鳴人公司向不特定公眾銷售的涉案產品系小羊肖恩平面卡通形象的立體化,保留了涉案作品的獨創性特征,且對涉案作品的發展沒有使涉案產品形成新的作品,侵害了優揚公司對涉案作品享有的發行權。該案屬于銷售卡通形象衍生品構成侵害作品發行權的典型案例,通過對侵犯知名卡通形象小羊肖恩發行權行為的認定,意在引導市場主體尊重原創,合法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卡通、動漫、游戲形象。
作者:葭蘆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發布時間:2019年11月22日
文章來源:國家版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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