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照片,作為過去的影像記錄,不可替代和復制,更顯得彌足珍貴。去年,四川樂山攝影家鄧洪秀發現,自己拍攝的63張老照片被人侵權使用,隨即將對方告上法庭。
10月16日,紅星新聞獲悉,該案已由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涉事老照片被侵權事實成立,鄧洪秀除得到書面道歉外,還將獲賠114000元。
被侵權的部分老照片
老照片被侵權使用,攝影家索賠189萬元
去年2月,樂山攝影家鄧洪秀經朋友提醒后發現,在峨眉山市大光明路象城商業街象城大劇院外一個名為《時光·記憶》的照片展覽中,自己拍攝的54張老照片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展出,而所有照片均未標明原著作者和來源。
時光印記照片墻
據鄧洪秀介紹,這54張老照片中,有5張照片分別由2張、3張、4張拼接而成,實際共使用了他拍攝的63張老照片,“這些照片是我從1967年起,創作、拍攝、沖洗、印放,經過30至50年的精心保存,花費了我畢生的精力,并獲得了著作權登記。”
鄧洪秀認為,對方未經自己許可,擅自使用其所著的《樂山記憶》中的珍貴歷史老照片,噴繪成大幅照片,懸掛張貼在象城商業街象城大劇院外墻,為其象城商業項目廣告宣傳。同時,也未標明作品拍攝者,也未向他支付相應報酬,嚴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權益。
隨后,鄧洪秀將峨眉山中信國安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峨眉山象城大劇院、峨眉山象城旅游發展有限公司、宗某某和樂山市玉麒麟廣告有限公司(以下為簡稱)等起訴到樂山中院,向5被告對該案中的每張照片提出3萬元的損失賠償,63張共計189萬元。
認定侵權事實成立,終審判賠114000元
經過審理,樂山中院作出一審判決,玉麒麟廣告公司向鄧洪秀賠償經濟損失15000元;象城旅游發展公司、宗某某和玉麒麟廣告公司向鄧洪秀書面道歉,并連帶賠償鄧洪秀經濟損失54000元和合理開支6000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對此,鄧洪秀不服并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訴。四川省高院審理認為,峨眉山中信國安項目公司、象城旅游發展公司、宗某某和玉麒麟廣告公司共同侵害了鄧洪秀的著作權,應當共同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
9月18日,四川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峨眉山中信國安項目公司、象城旅游發展公司、宗某某和玉麒麟廣告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鄧洪秀出具書面道歉書;十五日內連帶賠償鄧洪秀經濟損失108000元和合理開支6000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我希望通過這個案件,呼吁大家對侵權行為說‘不’,鼓勵大家通過法律途徑讓侵權者付出代價。”不過,鄧洪秀對判決書中的一些責任認定和處罰力度還不太滿意,他表示保留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的權利。
對此,樂山市攝影家協會主席高路川表示,老照片不可重復,具有很高的歷史價值,能保存下來就已經很不容易了。此次侵權的攝影作品數量大,十分罕見。而攝影家辛苦拍攝的作品被盜用的現象十分嚴重,支持攝影家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紅星新聞 記者 顧愛剛 圖據 鄧洪秀
編輯 汪垠濤
文章來源: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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