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知識產權案件審理過程中,侵權獲利的證據往往由被告或者第三方掌握,原告很難自行取得。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積極破解舉證難,根據當事人申請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適用調查令制度,以減輕權利人的舉證負擔。原告代理律師持法院調查令可以向第三方獲取被告銷售記錄并進行舉證,根據相關證據查明侵權產品的銷售數量是法院確定賠償金額的重要依據。
近日,上海知產法院對原告斐珞爾(上海)貿易有限公司訴被告珠海金稻電器有限公司、中山市金稻電器有限公司、上海卓康實業有限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名稱為“面部清潔器(二)”的外觀設計專利權,被告珠海金稻公司、中山金稻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00萬元,被告卓康公司在5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網紅LUNA潔面儀走進了法庭
原告是名稱為“面部清潔器(二)”外觀設計專利的權利人。原告認為,被告卓康公司為珠海金稻公司、中山金稻公司授權經銷商之一,許諾銷售、銷售的潔面儀產品系由被告珠海金稻公司、被告中山金稻公司制造,侵害了原告專利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權并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與合理開支300萬元,被告卓康公司在其銷售侵權產品范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上海知產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系名稱為“面部清潔器(二)”、專利號為ZL201330013432.2的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在該專利權有效期內,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原告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
本案被訴侵權潔面儀和原告涉案專利產品均為潔面儀,屬于相同種類的產品。被訴侵權潔面儀與涉案專利的外觀設計相比,在整體外形結構、刷毛及凸起弧線的排列分布、按鈕及充電口的位置設置上均基本一致。雖然被訴侵權潔面儀和涉案專利之間確實存在一些區別,但對整體視覺效果不產生實質性影響,被訴侵權潔面儀的設計落入原告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法院認定被告珠海金稻公司及中山金稻公司共同實施了制造、銷售涉案侵權產品的行為,被告珠海金稻公司還實施了許諾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二者應承擔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的責任。而被告卓康公司在原告起訴后,仍在其網絡店鋪實施了許諾銷售、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應當就其在收到本案訴狀后銷售侵權潔面儀的范圍內與生產者連帶承擔相應的賠償損失及原告為維權所支出的部分合理費用的責任。
發出調查令查明侵權產品銷售情況
本案審理過程中,應原告申請,法院依法向其代理律師出具了調查令,向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廣告有限公司調取被告珠海金稻公司與中山金稻公司自行或授權在天貓平臺、阿里巴巴平臺開設相關網店的時間,以及上述網店自開設之日起至本案開庭之日被訴侵權潔面儀的完整銷售記錄。天貓公司、阿里巴巴廣告公司積極配合,精確定義到單個商品的ID得出在16家相關天貓店鋪侵權產品的合計銷售數量為358,074個,合計銷售金額為35,262,990元。
據此,法院依照“已查明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358,074個×專利產品的銷售價格1,380元×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20%×涉案專利設計對專利產品利潤的貢獻度30%”的計算方式,推算出原告因被告侵權行為所受的損失已超出其主張的300萬元。同時,法院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據表明在原告據以統計銷售數量的16家網店之外,侵權產品還有其他銷售渠道,且原告還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了公證費、律師費等費用。最終法院認定,原告主張的賠償數額依據充分,予以支持。
【法官說法】
上海知產法院法官易嘉在宣判后表示,本案從三個方面體現了法院對權利人依法維權的支持。一是通過出具調查令為權利人取證提供了保障。通過網絡平臺技術,精確定義到單個商品的ID,同時去除了“交易關閉”“已退款”“等待賣家發貨”以及未顯示實質內容的交易記錄,得到了更為準確的銷售數據作為本案計算賠償數額的基礎。二是依法合理確定賠償數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合理確定本案專利產品的利潤以及涉案專利設計對專利產品貢獻度,采用“已查明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可查明的專利產品的合理售價×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涉案專利設計對專利產品利潤的貢獻度”的計算方式,全額支持了權利人訴請的賠償數額。三是對銷售商涉訴后繼續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能否適用合法來源抗辯做出了認定。司法實踐中,有些侵權者在涉訴后利用立案到宣判期間的時間差,仍實施侵權行為,在審理期間繼續獲利。本案的判決明確了銷售者在通過起訴狀及證據材料已能明確知道其銷售的侵權潔面儀存在侵權可能性的情況下,仍繼續許諾銷售、銷售涉嫌侵權且與原告專利產品售價差價巨大的產品難以認定為善意,故被告卓康公司應當就其在收到本案訴狀后銷售侵權潔面儀的范圍內與生產者連帶承擔相應的賠償損失及原告為維權所支出的部分合理費用的責任。(記者吳海平)
文章來源: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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