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強大生命力的中外經典文學著作,常常被改編成影視作品,不過,改編需要充分尊重原作或者譯作著作權人權利,否則就會吃官司。
近日,一起由影視劇改編引發的著作權侵權案有了結果。電影《奇屏迷案》攝制方在未經譯作《大唐狄公案》作者授權的情形下,將《大唐狄公案》中的《四漆屏》故事改編為電影,侵犯了譯作者的著作權。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判決《奇屏迷案》攝制方向譯作者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譯作者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1萬元。
翻譯作品被改編,譯作者毫不知情
以狄仁杰為主人公的《大唐狄公案》,原著作者為荷蘭漢學家、外交官高羅佩。20世紀80年代,在中國翻譯協會資深翻譯家陳來元的牽頭和組織安排下,陳來元、胡明、趙振宇、李惠芳完成了《大唐狄公案》系列作品,包括涉案作品《四漆屏》(以下簡稱涉案作品)的中文版翻譯工作。《大唐狄公案》翻譯出版后,經過多次再版、重印,深受讀者喜愛。
2008年,北京永利祥禾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利祥禾公司)在未經《大唐狄公案》譯作著作權人授權的情形下將涉案作品改編、拍攝成電影《奇屏迷案》(以下簡稱涉案電影)并公開發行、播映。一九零五(北京)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九零五網絡公司)作為獨家網絡發行方,不僅自己播放涉案影片,還允許眾多視頻網站鏈接轉播涉案電影。
然而,對于作品被改編一事,譯作者們毫不知情,直到2016年才發現譯作被侵權。2018年,多次交涉無果后,陳來元、胡明將永利祥禾公司、一九零五網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行為、賠禮道歉以及賠償損失。在訴訟過程中,涉案電影的攝制方也無法提交其經由兩位原告授權許可其將涉案作品改編、攝制成涉案電影的相關授權文件及改編、攝制依據。
獨創詩句被使用,侵權事實成立
經過對比,法院判定涉案作品的文字表述與涉案電影字幕對白在30余處存在表述高度相似的情形。
涉案電影與涉案作品有多相似?從判決書中提到的一則對比結果便可見一斑。涉案電影7分2秒中的對白為“這第一扇呢,是春天。書生伏案瞌睡,夢見了四個女子,他愛上了其中最美麗的一個”。該表述與涉案作品第178頁中記載“左邊第一扇的景色正是春天,一位年輕的書生在一棵虬蟠古松下伏案瞌睡。他的書童正在一旁為他煮茶。書生夢見四位風流窈窕的女郎,他愛上了其中最美麗的一位”。法院認為這兩處表達高度相似。
判決書中,法院特別提到,兩位原告表示,涉案作品中的詩詞“百年紛紛走大川,逝水落紅兩渺渺。莫向三春田華章,一夜風雨記多少”“柳梅才欲渡春色,楸梧半已墜秋聲”系其在譯文中的獨立創作,而涉案電影中也部分引用了上述詩詞。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電影在人物設置、人物關系、具體情節、文字(人物對白字幕)表述方面與涉案作品存在高度相似,且在該電影中大部分使用了涉案作品的文字內容(包括獨創性內容),因而該電影與涉案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被告永利祥禾公司在未經二位原告授權的情形下,將涉案作品改編為涉案電影,且在電影中大量使用涉案作品文字內容(特別是二位原告在涉案作品中的獨創性表達)。前述情形可以認定被告永利祥禾公司侵害了原告對涉案作品享有的復制權、改編權、攝制權。被告永利祥禾公司在涉案電影制作完成后未列明兩位原告的譯者地位亦侵害了其署名權。為此,原告訴稱被告永利祥禾公司攝制涉案電影侵犯其對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權的事實成立。
譯者有訴訟權,侵權方被判賠償
在此案中,被告方提出,涉案作品有4位作者,涉案作品屬于合作作品,兩位原告對涉案作品不具有完全的著作權。對于這一問題,法院判定,《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第十二條規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法院認為,本案中,根據兩位原告提交的證據可以確認,涉案作品系兩位原告翻譯自荷蘭人高羅佩創作完成的《大唐狄公案》中的一部小說。從兩位原告提交的涉案作品以及與涉案作品內容相一致的(僅出版、再版時間不一致)的大量相同作品的記載內容可見,兩位原告均被記載為前述作品的翻譯者。被告永利祥禾公司就前述事實并未提出相反證據。為此,可以認定兩位原告因翻譯已有作品產生涉案作品,其據此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權,并有權針對他人侵害涉案作品著作權的行為提起訴訟。
庭審前,涉案電影已經在被告一九零五網絡公司官網停止播放。最終,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判定被告永利祥禾公司停止發行、播放和傳播電影《奇屏迷案》并需在《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上就涉案侵犯署名權的行為刊登致歉聲明,向原告陳來元、胡明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同時,永利祥禾公司還被判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陳來元、胡明賠償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共計11萬元。
作者:隋明照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 發布時間:2019年10月17日
文章來源:國家版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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