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下稱海淀法院)依法對原告黃某與被告北京廣納文化有限公司(下稱廣納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作出判決。海淀法院經審理認定,廣納公司未經許可在微信公眾號中使用原告黃某創作的“小航天器動圖”,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依法判決廣納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9000元。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黃某訴稱,其是航天研究工作者,于2015年4月13日創作了一幅北斗導航衛星像素圖并對之享有著作權。2018年5月底,黃某發現微信公眾號“局座召忠”于2017年11月8日發布的《厲害了我的國:一箭雙星發射成功,北斗導航衛星系統開啟“全球組網”新時代》(下稱涉案文章)一文中存在擅自將黃某的作品用于經營活動涉嫌侵犯著作權的行為。2018年5月8日,黃某委托律師向廣納公司郵寄了《律師函》,要求其刪除侵權照片,但廣納公司置之不理。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萬元、維權合理費用公證費1000元、律師費5000元。
被告廣納公司辯稱:涉案圖片的權利來源有待確認;涉案圖片在網上傳播廣泛,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過高;涉案圖片獨創性較低,價值不高,與原告主張金額不符等。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黃某提交的涉案圖片具有獨創性和審美意義,符合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中關于美術作品的定義,是受法律保護的美術作品。原告訴請保護的美術作品已經在互聯網上發表,在無相反證據的情形下,法院認定涉案作品發表時間早于被告使用被控侵權圖片的時間,被告完全有條件接觸到涉案作品。被告廣納公司在未經原告許可,也未舉證證明其使用屬法律規定合理使用或法定許可使用的情形下,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中發布涉案文章,其行為侵犯了原告黃某對涉案作品依法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如無相反證據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結合原告提交的涉案作品的電子底稿、設計圖、其在站酷網上的發表證據等,可以確認黃某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涉案作品無論是靜態還是動態,均系黃某本人創作完成,他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涉案作品。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一是著作權人為維護自身權利,應當保存好創作的底稿或者發表的證據,以便在維權時有效舉證;二是在當前互聯網+的形勢下,很多主體通過微信公眾號進行營銷或者宣傳,但是在微信公眾號中使用他人圖片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并支付相應的許可使用費,未經許可在自己的公眾號中使用他人作品的行為是著作權的侵權行為。
作者:佩奇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發布時間:2019年10月11日
文章來源:國家版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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