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互聯網教育行業快速發展,其中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也引發行業關注。8月31日,由清華大學法學院糾紛解決研究中心主辦的“互聯網教育行業知識產權保護研討會”在京舉行,來自中國社會科學院、國家檢察官學院等高校的學者,來自全國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等單位的專家以及企業代表參會,共同探討蓬勃發展的互聯網教育行業中權利保護遇到的難題及其對策。
研討會共分為開幕儀式、4個討論單元以及閉幕式等環節,與會專家學者深入探討了互聯網教育行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屬性認定問題、人工智能應用問題、損害賠償問題、作品使用與集體管理制度問題等。清華大學知識產權法研究中心主任崔國斌從主體角度分析網絡直播課程的著作權法問題:第一,授課教師可能被認為具有作者身份或表演者身份進而享有著作權或鄰接權;第二,制片人或錄制者的權利取決于課程畫面的著作權屬性,應根據個案的獨創性來判斷屬于電影作品還是錄像制品;第三,針對可能受到侵害的第三方權益應根據對外傳播的模式在教室、制片人與平臺之間合理分配責任。好未來教育集團總法律顧問魏嘉指出,企業運用高端技術時需注意知識產權保護與合規問題,這在互聯網教育行業目前具有一定困境,主要體現在網絡直播課程性質和權利屬性、侵權救濟的認定標準及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方面。
在“教育行業人工智能應用與知識產權保護”研討單元,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法官馮剛分析了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法律保護路徑,認為從產業概況和政策趨勢的角度,人工智能問題都愈發顯現出需要從法律角度提供保護的價值,目前法律領域多從著作權主體不適格角度對人工智能生成內容保護持否定性評價,但主體適格性和內容獨創性可能需要一同考慮,從內容獨創性角度可以有進一步的探討。從歷史發展規律考察法律保護的財產內容的變化,應當認為人工智能應成為社會進步下法律保護的新對象。盡管亟需保護,由于人工智能的發展仍處于初步階段,認知的不成熟容易帶來立法穩定性與技術變化性的矛盾,目前比起專門立法不如考慮擴張著作權法來實現。
對于侵害教育行業作品著作權行為及損害賠償問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產庭法官樊雪認為,應結合具體題庫作品的本身樣態來判斷獨創性和作品類型,把握“合理使用”原則的“三步檢驗法”,才能平衡創作者、文化傳播者和社會公眾的利益關系。北京市中永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王韻認為,在試題類作品的獨創性判斷具有實踐上的難度:以一道高考試題的解析為例,解析方法是否能認定為具有獨創性在不同法院也得到了不同的認定結果,因此思想表達的二分、試題本身種類以及表達形式的受限程度等都是應考慮的因素。
北京市廣播電視局政策法規處處長趙紅仕指出,著作權授權交易機制不通暢、交易成本高、法律風險大是當前侵權現象背后的本質問題,根本原因在于現行著作權法存在不適應產業發展需求的體現。應對之道是:正視現行集體管理制度的弊端、檢討集體管理組織的問題并完善集體管理制度;充分發揮“合理使用”規則的作用;推動“法定許可”規則的有效實施;允許一定程度的“準延伸管理”。
清華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鄧海峰表示,在教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實現不斷創新的大背景下,互聯網教育或者在線教育是擴大優秀教育資源供給、優化教育資源配置、開啟了教育公平的新模式,而對互聯網教育行業知識產權保護相關問題的研討,將會為推動教育信息化構建“互聯網+教育”的新生態奠定堅實的基礎。
作者:竇新穎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發布時間:2019年9月2日
文章來源:國家版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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