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怕上火喝王老吉”為公眾所熟悉,但鮮為人知的是“王老吉”后人,因未及時續展,而無法主張“王老吉真像”圖形商標的商標權。當人物形象“遭遇”商標,權利人及其后人應如何保護呢?
王老吉的創始人名為王澤邦,乳名阿吉,在他年老以后,大家喚他“王老吉”。自1828年清道光年間,王澤邦開設了“王老吉涼茶鋪”。王老吉去世后,其三子為了紀念父親以及經營便利,設計了“王老吉真像”商標進行推廣。1951年8月1日,王澤邦曾孫女王某鈿申請注冊了第7686號“王老吉真像”圖形商標(簡稱引證商標)。1958年1月9日,該商標所有人由王某鈿變更為王老吉聯合制藥廠,商標專用權至1971年7月31日。后商標專用權期滿,王老吉聯合制藥廠未申請續展注冊該商標。
2012年5月2日,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廣藥集團)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了第10855371號“王老吉真像”圖形商標(簡稱訴爭商標)。
2017年7月12日,王某鈿之子女胡某煥、胡某美、胡某業三人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原商評委)提出對訴爭商標的無效宣告請求。原商評委裁定訴爭商標應予維持。
胡某煥、胡某美、胡某業不服原商評委所作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三原告向法院主張,廣藥集團申請注冊的訴爭商標與其母王某鈿申請注冊的引證商標均為“王老吉真像”商標,二者完全一致。訴爭商標對引證商標的摹仿、復制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28條“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規定,訴爭商標應當被宣告無效。
除此之外,三原告還主張,訴爭商標所使用的人物肖像王澤邦(王老吉)系三原告的外高祖父,廣藥集團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外高祖父的肖像,侵犯了三原告享有的已故外高祖父肖像權,從而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31條“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之情形。
2019年4月29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作出一審判決,判決駁回三原告胡某煥、胡某美、胡某業的訴訟請求。宣判后,三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本案主審法官認為,根據《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寬限期滿仍未提出續展申請的,注銷其注冊商標。三原告主張的引證商標專用權至1971年7月31日,商標所有人王老吉聯合制藥廠未申請續展該商標,引證商標已被注銷,不能作為訴爭商標獲準注冊的在先障礙。故三原告關于訴爭商標的注冊違反2011年商標法第28條的相關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根據《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后,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可代為起訴。本案中王澤邦(王老吉)為三原告的外高祖父,已超出上述法律關于近親屬規定的范圍,三原告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的原告主體資格,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告訴記者,商標被核準注冊后,商標所有人不能高枕無憂,因為注冊商標也是有“壽命”的,商標法上規定了注冊商標的有效期限是10年,期限屆滿可以申請續展該商標,即可以再延續10年“壽命”。如果期限屆滿而商標所有人未申請續展,那么該商標會被注銷,如果商標所有人繼續使用被注銷的商標,反而可能會侵害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所以,商標權人如果想繼續獲得法律的保護,應當注意在商標期限屆滿前,及時辦理商標續展手續。
我國《民法通則》第100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當公民的肖像權受侵犯時,公民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而死者的肖像被侵犯時,死者的近親屬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我國法律關于近親屬的范圍作出了明確規定,只有屬于該范圍內的近親屬,才能夠向法院提起訴訟。所以,當公民以近親屬的身份向法院起訴時,應當注意自己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近親屬范圍,從而具有相應的原告資格。(記者:趙春艷、高璇)
責任編輯:尤曉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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