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央廣播電視總臺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近日,經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判決,濱河集團生產、銷售“九糧液”“九糧春”等產品的行為被認定侵犯了五糧液對“五糧液”“五糧春”所享有的商標專用權,濱河集團須向五糧液賠償經濟損失900萬元。最高人民法院對此前兩審法院認定不侵權的判決撤銷,改判侵權,依據是什么?“傍名牌”對于市場經濟發展的危害是什么?對于企業來講,商標注冊及權益維護意識的重要性在哪里?記者專訪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審判長夏君麗。
五糧液與濱河集團間的商標權官司打了很多年。2010年,五糧液發現市場上出現了諸多“N糧液”傍名牌產品,從“二糧液”到“十糧液”都占全了……其中,甘肅濱河集團的“九糧液”“九糧春”產品銷量較大。五糧液提起訴訟后,2014年1月,北京一中院一審判決,認定濱河集團生產、銷售“九糧液”“九糧春”酒產品的行為不侵害“五糧液”“五糧春”商標權。五糧液上訴后,被北京高院駁回,維持原判。今年5月底,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審判決,認定“九糧液”“九糧春”侵權,改判的依據是什么?夏君麗分析:“主要是考慮了‘五糧液’‘五糧春’商標的知名度以及被告濱河集團突出使用‘糧液’‘九糧春’的具體使用方式。”
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自2002年7月起,濱河集團就開始在第33類白酒等商品上申請注冊了“九糧液”“九糧春”“九糧醇”“九糧王”等商標,與五糧液旗下的“五糧液”“五糧春”“五糧醇”“五糧王”系列商標形式相同;濱河集團還在白酒類商品上申請注冊并使用了“濱河九糧液”“濱河九糧春”“濱河九糧王”“濱河九糧醇”“濱河九糧神”等商標。
“對一個商標的保護范圍,不能僅僅考慮兩個標志之間的差別,還要考慮請求保護商標的顯著性、知名度以及被訴侵權行為的使用方式,是否會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和誤認。”夏君麗說。
夏君麗進一步說明,在這兩個案件中,濱河集團在產品瓶體及外包裝上突出使用“九糧液”“九糧春”等商標字樣,特別是“液”“春”等字的書寫方式與五糧液公司的產品較為相似。這反映出,濱河集團比較明顯地借用他人商標商譽的主觀意圖。因此,濱河集團生產、銷售被訴侵權商品的行為構成對五糧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同時也侵害了五糧醇注冊商標專用權。
夏君麗強調,市場經濟的良性發展需要一個良好的競爭秩序,“傍名牌”行為既會對名牌造成危害,也會損害消費者的利益,為法律所禁止。“從另一個方面來說,‘傍名牌’的企業不如將精力用在創造自己的品牌、用在提高自己產品的質量上。”
最高法判決:濱河集團停止生產、銷售標有“九糧液”“九糧春”文字或突出標有“九糧液”“九糧春”文字的白酒商品。濱河集團向五糧液集團支付賠償金共計900萬元。在與濱河集團的案件之前,五糧液也曾針對“七糧液”“大午糧液”等商標狀告相關公司侵權,并獲得法院的判決支持。對于企業來講,商標注冊及權益維護意識的重要性是什么?
夏君麗分析:“申請注冊商標應當具有顯著性,并且應當進行實際的商業使用。在商標使用過程中,要對保證產品質量,注重對商品和商標聲譽的維護。對于侵權行為,要及時進行維權,制止侵權行為。”
對于此案的改判釋放的信號和意義,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朱巍分析:“一個國家的市場實力更多是通過各種民族品牌去體現的,這些品牌是不允許別人‘潑黑水’、不允許別人強行搞混同或者‘傍名牌’的。所以法律保護這樣的品牌的權利,更有利于民族品牌做成百年老店,更有利于維護品牌的形象,有利于國際的競爭。”記者孫瑩
文章來源: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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