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壹玖壹玖酒類平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1919)與上海市浦東新區洋涇街道建達百貨商店和康橋鎮祥醇尚品煙雜店關于商標權爭議的案件有了最終結果。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2019年6月25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1919的上訴請求,兩起訴訟均維持原判,且兩起訴訟的受理費均由原告1919負擔(已交納)。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的竇俊偉律師系上述兩起訴訟案件被告人的代理律師。他告訴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1919在上海進行了大量的商標侵權訴訟,至少有幾十起,而上述兩起訴訟則是這一系列訴訟中最先出判決書的一批。竇俊偉律師認為,“這兩起案子的判決結果,對1919的后續訴訟可能會有較大的影響。”
1919敗在哪兒
商標不構成近似
無論是整體比對還是商標主要部分比對,“9519酒類直供”和“917酒類直供”與1919公司第5075775號、第10572250號、第7722917號注冊商標均不構成商標近似。
未導致公眾混淆
雖然“9519”“917”與“1919”均為數字,但數字位數不同,且字形、讀音、含義及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均存在明顯差異,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不會對兩者提供的服務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兩者存在特定的聯系。
商標顯著性不強
1919公司主張保護的三個注冊商標的主要識別和呼叫部分均為數字“1919”,1919公司提供的為酒類經營服務,而“1919”為中文“要酒要酒”的諧音,故“1919”的商標固有顯著性相對較低。
律/師/觀/點
酒類行業不宜將數字“9”作為商標
關于知識產權或者商標爭議,竇俊偉律師給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竇俊偉表示,商標注冊顯著特征是注冊商標必備的一個特性,應避免使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或者約定俗成的名稱、圖形、型號,例如酒類行業中不宜將數字“9”和“酒類直供”等行業常用的數字和詞匯作為商標。正是因為這個原因,建議在注冊商標時應該盡量選擇那些具有較強顯著性的標識。
“隨著企業對知識產權的重視程度不斷加深,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提高知識產權專業化已成為社會的一種發展趨勢。企業應在初創期就盡早進行知識產權布局,有條件的還應尋求專業人士的技術支持,盡可能最大化保護公司的知識產權、做好專業的風險防控措施。”竇俊偉建議。
此外,有關馳名商標,甘肅昭熙律師事務所孫晶晶律師稱,我國法律雖規定了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根據案件需要,對馳名商標作出認定,但即使企業經過法院認定構成馳名商標,也僅適用于該案,作為商標所有權人的企業,不能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在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使用“馳名商標”字樣。
侵權訴訟
1919提出訴訟請求稱,被告未經許可,擅自在其店招和店鋪顯著位置使用和1919所擁有的第5075775號、第10572250號、第7722917號注冊商標近似的標識,構成在相同服務上使用與原告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足以誤導消費者,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小店店招帶“19”被訴侵害1919商標權
2018年10月31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原告1919訴訟上海市浦東新區洋涇街道建達百貨商店和上海市浦東新區康橋鎮祥醇尚品煙雜店侵害商標權的案件。
該案件中,1919提出訴訟請求稱,被告未經許可,擅自在其店招和店鋪顯著位置使用和1919所擁有的第5075775號、第10572250號、第7722917號注冊商標近似的標識,構成在相同服務上使用與原告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足以誤導消費者,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被告辯稱,其店招和店鋪中使用的標識與原告主張權利的商標在數字組成、圖案符號和字體上都不相同,不會造成混淆誤認,其也不存在引起混淆的故意。而且其除經營酒類外,還銷售香煙等,且僅在線下銷售,與原告的服務領域及經營渠道均不相同。因此,他們認為原告在本案中不存在損失,主張的合理費用也沒有依據,故不同意1919全部訴請。
法院審理認為,無論是整體比對還是商標主要部分比對,被訴侵權標識“9519酒類直供”和“917酒類直供”與原告第5075775號、第10572250號、第7722917號注冊商標均不構成商標近似,且在案證據亦未證明,被訴侵權標識足以或已實際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
最終,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認定,兩被告在同一種服務上使用的被訴侵權標識與原告在本案中主張權利的第5075775號、第10572250號、第7722917號注冊商標均不構成近似。兩被告使用涉案標識之行為未侵犯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判決駁回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知識產權法院:
不構成商標近似
一審敗訴后,1919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了上訴。今年5月8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審理認為,上訴人主張保護的三個注冊商標的主要識別和呼叫部分均為數字“1919”,上訴人提供的為酒類經營服務,而“1919”為中文“要酒要酒”的諧音,故“1919”的固有顯著性相對較低。且上訴人提供的現有證據亦不能證明其主張保護的三個注冊商標通過使用已經與其提供的服務建立了唯一的對應關系,具有了較強的顯著性。上訴人使用的被訴侵權標識的主要識別部分為數字“9519”和“917”,雖然“9519”以及“917”與“1919”均為數字,但數字位數不同,且字形、讀音、含義及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均存在明顯差異,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不會對兩者提供的服務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兩者存在特定的聯系,故一審法院認定被訴侵權標識與上訴人的三個注冊商標不構成商標近似,并判決駁回上訴人的一審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最終,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作為終審法院,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1919公司:
不會對后續訴訟產生不利影響
采訪中,竇俊偉律師告訴成都商報-紅星新聞,1919在上海進行了大量的商標侵權訴訟,至少有幾十起,而上述兩起訴訟,則是第一批出判決書的。竇俊偉稱,“這兩起案子的判決結果,對壹玖壹玖的后續訴訟可能會有比較大的影響。”
而1919方面則表示,公司在上海確實發起了多起侵犯公司包括注冊商標在內的知識產權的訴訟,這些案件多數都勝訴了,公司認為這兩起案件不會對后續案件的審理產生不利影響。
此外1919表示,公司在發展壯大的過程中,難免會遇到這種被“碰瓷”的情況,1919對于自己知識產權的保護,一定會持續進行下去。
商標顯著性
指商標所具有的標示企業商品或服務出處并使之區別于其他企業之商品或服務的屬性。
構成商標的符號要素為自創無含義的單詞或詞組、由動物卡通造型或通過特殊手法表現出形態的,屬于強商標。構成商標的符號要素為普通有含義的單詞或詞組、某類商品上常見圖形、自然界動物常見形態的,屬于弱商標。
一般而言,商標固有顯著性越強,獲得特殊保護的可能性越大。
那么,“1919”屬于哪一類型的商標?從庭審可見端倪。
庭審復盤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為何做出這樣的終審判決?1919公司敗在哪里?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查閱了相關判決書,并采訪了多位律師——
證據爭議
“四川省著名商標”等證據原件未提交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從判決書中 發現,兩起案件中有爭議的證據是:內容為原告1919獲評“四川百強企業”“2017四川電子商務領袖平臺獎”等和涉案第7722917號注冊商標獲評“四川省著名商標”等榮譽證書和榮譽獎杯,1919均未提交相關證據的原件,被告亦不認可,法院最終對該證據均不予確認。
對此,北京市百倫(天津)律師事務所朱彤梅律師告訴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一般來說,商標法只保護注冊商標,但是,對馳名商標卻會特別保護,“即使未注冊,只要認定為馳名商標,也會受商標法保護。”
甘肅昭熙律師事務所孫晶晶律師則表示,如果企業認為其商標是被大多數公眾所熟知,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在其關于商標的權利受到侵犯時,可以請求法院作為馳名商標進行保護,法律對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較廣,即使是在不同商品上復制、模仿或者翻譯他人馳名商標進行注冊的,如可能使公眾認為與該馳名商標有聯系,給公眾產生誤導的,應不予注冊或認定為侵權。“因此,不能說認定為知名商標對于訴訟有幫助,只能說,在某些案件中,對于馳名商標,法院會擴大起保護范圍。但是否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重點還是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侵犯商標專用權。”
而竇俊偉律師認為,壹玖壹玖未提交出上述榮譽證書和榮譽獎杯的證據原件,當然會對訴訟有影響,“據1919代理律師說,公司不愿意配合將這些原件交給代理律師,可能是因為這些原件很重要,怕有損毀丟失的。具體就不清楚1919為什么不提供原件了。”
對此,1919方面回應稱,關于和代理律師的合作,不存在不愿配合的情況,都是積極配合律師處理相關訴訟事項的。
侵權爭議
“19”“要酒”諧音商標固有顯著性相對較低
竇俊偉律師告訴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這兩起商標侵權訴訟案件中,控辯雙方最大的爭議點在于被訴侵權標識與1919的注冊商標是否構成近似?是否容易導致公眾混淆?
而法院正是基于“無論是整體比對還是商標主要部分比對,被訴侵權標識與1919注冊商標均不構成商標近似”而駁回了訴訟人的訴訟要求。
具體來說,1、數字“19”是中文“要酒”的諧音,商標中的“1919”即取“要酒要酒”之意。鑒于雙方都從事酒類經營服務,故數字“1919”的固有顯著性相對較低。
被訴侵權標識與1919商標都進行了一定程度的藝術化修飾,但所呈現的效果并不相同。
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判斷,被訴侵權標識的主要部分和1919商標的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及標識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均不相似。
在案證據不能證明,被訴侵權標識足以或已實際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
損失爭議
主張以加盟費計算損失但未透露標準?
竇俊偉律師還透露,庭審中1919主張商標侵權損失的時候,要求以1919的加盟費為標準計算損失,但是1919卻未告訴其代理律師加盟費標準,自然也無法證明損失。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白兆鵬
文章來源:中國打擊侵權假冒工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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